防止及惩治危害种族罪公约
《防止及惩治危害种族罪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已经被联合国大会在1948年12月9日采为联合国大会第260号决议的内容,且已经在1951年1月12日正式生效[1]。
在英文中,本公约是第一次以“genocide”(种族灭绝)这个字作为法律用语,这个字是由古希腊文“genos”(种族)和拉丁文“-cide”(杀害)两个部分组合而成。
目录
内容
缔约国的义务(第1条)
缔约国确认危害种族行为,不论发生于平时或战时,均系国际法上之一种罪行,承允防止并惩治之。
危害种族的定义(第2条)
本公约内所称危害种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甲)杀害该团体之分子;
(乙)致使该团体之分子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丙)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之生命。
(丁)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之生育;
(戊)强迫转移该团体之儿童至另一团体。
应予处罚的行为(第3条)
下列犯罪,在本公约下应予以惩治:
(甲)危害种族
(乙)预谋危害种族
(丙)直接公然煽动危害种族
(丁)意图危害种族
(戊)共谋危害种族
管辖法院(第6条)
凡被诉犯危害种族罪或有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者,应交由行为发生地国家之主管法院,或缔约国接受其管辖权之国际刑事法庭审理之。
缔约国
违反本公约之例
卢旺达
本公约第一次被适用的案子,是在1998年9月2日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审理Jean-Paul Akayesu,卢旺达某个小镇的前镇长时,发现其有九次触犯危害人群罪的行为。而将Jean-Paul Akayesu起诉的检察官是Pierre-Richard Prosper。两天后, Jean Kambanda成为了第一位因为触犯危害人群罪而遭到起诉,且最后被定罪的政府首领。
南斯拉夫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诉塞尔维亚和黑山种族灭绝案,这个国际法庭于2007年2月26日所做出的判决中,塞尔维亚成为第一个被认为违反本公约的国家[2]。法院认定,塞尔维亚在波斯尼亚战争中,直接参与了种族灭绝的行为 ,认为贝尔格莱德政府确实违反了国际法,因为其没有尽力去防止1995年斯雷布雷尼察屠杀的发生,同时也没有尽力尝试将被指控涉嫌触犯危害种族罪刑之人,特别是拉特科·姆拉季奇将军,移送到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违反了其基于本公约第1条和第6条所应遵循的义务。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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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1948年12月9日 防止及惩办灭绝种族罪公约通过,搜狐,2009-12-09
- ↑ 国际法院判决:塞尔维亚没有实施种族灭绝行为,中国新闻网, 2007-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