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介绍
,成立于1843年。199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条例》,废除《立法局(选举规定)条例》。[1]
发展历程
1843年 - 1845年 立法局的成立 1841年英国占领香港。 1842年签署《南京条约》。 1843年立法局成立,由总督和3名官守议员组成,并由总督担任立法局主席。 1844年最早期的立法局会议于此年举行。 1845年立法局正式采纳根据1843年《皇室训令》第六条拟成的首份《'''香港立法局'''会议常规及规则》(中文译名)。 1846年 - 1944年 立法机关发展初期 1850年委任首两位立法局非官守议员。 1875年《宪报》刊登立法机关首个官方中文名称─"定例局"。至于何时改称"立法局"则不详。 1880年委任首位立法局华人非官守议员。 1939年 –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 1941年 – 1946年日本占领香港,立法局无限期休会。 1945年 - 1983年 战后立法机关的发展 1946年立法局于5月复会,并于同月举行战后首次会议。该时期立法局的组成: 1964年官守议员及非官守议员人数首次相等。其后议员总人数继续增长。 1984年 - 1997年 政权移交前的立法机关 1984年非官守议员的人数上限定为32名,首次超越官守议员的29名。 1984年签署《中英联合声明》。 1985年首次举行立法局间接选举。该届立法局由57名议员组成,当中24名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 1990年颁布《基本法》。 1991年首次举行立法局直接选举。该届立法局由61名议员组成,当中18名议员由9个地方选区以一人一票方式选举产生。 1993年总督不再出任立法局主席,并把主席一职交由非官守议员互选一位议员担任。施伟贤爵士是首位由议员互选产生的立法局主席。 1995年首届全面经选举产生的立法局由60位议员组成。 1996年 - 1997年6月30日 1997年7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条例》,废除《立法局(选举规定)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