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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室訓令

中文名: 皇室訓令

外文名: Royal instructions

皇室訓令》是香港在受英國殖民統治的時期的重要憲制性法律文件。當中的37條條文,提供了香港的行政及立法的具體細則安排,作為《英皇制誥》的補充規定。[1]


1843年,為對英國政府對香港的殖民統治提供指引,當時的英國女皇維多利亞頒發了《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其後經過數次重修,最新的版本頒布於1917年,內容主要提供行政局與立法局組成、職權和運作程序等細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後,其地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取代。


英皇制誥

《英皇制誥》(1843年-1997年,Hong Kong Letters Patent)是香港在受英國殖民統治的時期的重要憲制性法律文件,為皇室制誥的一種。當中的24條條文,規定了香港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的組成、權力,並它們的一般事宜,確立香港的三權分立政體。


歷史

1843年,為對英國政府對香港的殖民統治提供指引,當時的英女皇維多利亞以英皇特權立法的形式頒發了《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其後經過數次重修,最新的版本頒布於1991年。


內容

《英皇制誥》主要確立香港總督的職權、授權設立行政局與立法局,以及各官員的職責等,為立法機關提供了權力來源的確立。立法局制定的法律不能超越制誥所授予的權限或與制誥有所牴觸,否則一律會被法院宣布無效。對港督的權力,及對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都有非常嚴格的限制,例如法官(1997年前稱按察司)的任命或罷免都必須通過非常嚴格的程序,以維護法官於執行公義的個過程中不會因為行政機關施加壓力而不能保持獨立及客觀,以及保持公眾對法庭的信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後,其地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取代。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