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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馬店市審計局

駐馬店市審計局,根據《中共駐馬店市委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駐馬店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駐發〔2010〕2號),設立駐馬店市審計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規格為正處級[1]

目錄

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市屬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全市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制定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政府提交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其他事項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向市政府報告或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擬訂有關規範性文件、完善宏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直各部門(含所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區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3.市級直接管理的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

4.市政府各部門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託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5.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市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負責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市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九)與縣區政府共同領導縣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縣區政府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縣區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協管縣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市審計領域的應用,參與全省審計信息系統建設。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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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