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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市監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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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市監察委員會是由龍巖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並向龍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福建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11日,時任龍巖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第一副組長林興祿和時任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李成榮共同為龍巖市監察委員會揭牌。龍巖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市、縣兩級監察委員會組建工作圓滿完成。

現任中共龍巖市委常委、龍巖市紀委書記,龍巖市監察委員會主任:余學斌

目錄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及省委市委、中央紀委和省紀委關於紀律檢查工作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市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1]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依照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負責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對市委工作機關、市委批准設立的黨組(黨委),縣(市、區)黨委、紀委,龍巖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區)、廈龍山海協作經濟區黨工委等黨的組織和市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檢查和處理上述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複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三)負責全市監察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及省委市委、國家監委和省監委關於監察工作的決定,維護憲法法律,依法對市委管理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四)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推動開展廉政教育,對市委管理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五)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工作。

(六)負責綜合分析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對紀檢監察工作重要政策理論及實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制定或修改全市紀檢監察規範性文件,參與起草相關黨內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七)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反腐敗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

(八)根據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會同有關方面做好市紀委監委派駐(出)機構、縣(市、區)紀檢監察機關、市管企業、市屬高校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建設有關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等。

(九)完成市委和省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人事任免

2020年1月7日,龍巖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選舉余學斌為龍巖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工作程序

信訪舉報

(一)受理範圍

針對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依法應由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的申訴;對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的意見、建議。

(二)信訪渠道

來信,就是通過信件將信訪舉報材料郵寄到紀檢監察機關。

來訪,就是到紀檢監察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當面反映問題。

電話,就是撥打紀檢監察系統的12388統一舉報電話反映問題。

網絡,就是登錄紀檢監察機關的舉報網站進行舉報。

(三)工作流程

前期準備:來信的消毒、分揀、分送、拆封、裝訂、蓋章;網絡舉報的下載、導入處理系統等。

受理登記:閱讀來信和網絡舉報;來訪接談和記錄;來電接聽和記錄。信訪舉報件的登記等。

辦理處理:根據信訪舉報反映的具體問題,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回復反饋:信訪舉報辦理終結後,承辦的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向實名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案件查辦

(一)基本原則

依照黨章和法律、法規獨立行使檢查權的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黨紀政紀為準繩的原則;在黨紀政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依靠黨組織和各級政府,堅持走群眾路線的原則;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維護黨員和國家公務員[2]合法權利的原則。

(二)基本要求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線索和材料,並予以處理。

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違紀違法線索和材料進行初步核查和證實。

立案:按照管轄權限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依照規定決定立案。

調查:通過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事實。

移送審理:對經過立案調查並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案件,在調查終結後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監察程序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進行檢查。檢查工作的程序是:對需要檢查的事項予以立項;制定檢查方案並組織實施;向本級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檢查情況報告;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

複查複審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查決定;對複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對監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監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審決定;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上一級監察機關的覆核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的複查決定或者複審決定為最終決定。

複查、複審、覆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紀檢申訴

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由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原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撤銷的,由申訴人現在的相當於原批准處分的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黨員、黨組織對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由作出處理決定的紀律檢查機關承辦。

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需要複議、複查的,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要複議、複查的,由承辦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對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

對申訴的問題複議、複查後,由承辦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處理意見或複議、複查結論同申訴人見面,聽取其意見。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決定,應交給申訴人一份。

申訴人如果對複議、複查結論仍然不服,由批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申訴人的意見及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一併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決定。

內設機構

龍巖市紀委、市監委內設17個職能部門和機關黨委。17個內設部門為: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黨風政風監督室(市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至第九紀檢監察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

此外,龍巖市紀委還有2個直屬事業單位,即龍巖市紀檢監察警示教育中心、龍巖市紀檢監察信息技術中心。

龍巖市紀委、市監委派駐(派出)紀檢監察機構24個,其中紀工委3個、綜合派駐紀檢監察組16個、單獨派駐紀檢監察組5個,覆蓋130個市級黨政群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實現派駐全覆蓋。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