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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卡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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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卡罗(排湾语:Seqalu),又称斯卡罗族,琅峤下十八番社的共主部族。琅峤十八番社是一个曾经存在于台湾本岛琅峤地区(现属恒春镇)的政治实体。该政治实体是由南迁的知本社卑南族人与当地人口多数的排湾族人通婚排湾化后,所形成斯卡罗族所建立的贵族政治实体。其统治领域大致属现台东县太麻里、金仑、大鸟及屏东县满州一带。荷兰时期,其统治者被称为“琅峤君主”。

==历史==

大约300多年前,一群卑南族知本社族人南迁进入琅峤,并与当地的排湾族武装冲突。由于拥有强大的组织与武力且又善于使用咒语,当地的排湾族与别族垦民皆纷纷臣服,并以“斯卡罗”称呼这一支外族,斯卡罗一词可能意指“乘轿者”,或是指来自“卡罗”(Qaro)地区的人,即知本社。这一支卑南族称霸恒春半岛后,逐渐成为拥有原始土地权的统治阶层,形成卑南族当头目统治排湾族庶民的贵族社会。这一支卑南族后来与当地人口多数的排湾族人通婚,渐渐融入并排湾化。[1][2]

荷兰时期,荷兰人称其统治者为“琅峤君主”,并认为君主的地位与王无异,可以指派各社的统治者,也可以任意处置子民的生杀大权。若君主去世,领导权就由长子继承,同样受到尊重。

对于琅峤地区的原住民,荷兰人认为他们是福尔摩沙岛上所看到最文明的人,他们穿着得体,妇女穿裙子,长及脚踝,女人甚至遮著胸乳,妓女和奸淫被他们视为非常可耻的事情,且采一夫一妻制。但荷兰人也提到琅峤人的居所又小又难看。

1642年荷兰派兵征讨,斯卡罗被迫臣服,成为半独立实体,“琅峤君主”原先的指派的权力和生杀大权尽失,也被迫向荷兰人缴纳税项。

台湾清治时期,斯卡罗族所领导的部落联盟被称为“琅峤归化十八社生番”[3],一般简之为“琅峤下十八社”。

于清代被归类为“生番”,然而已经逐渐汉化。公元1867年,清治末期同治年间,美国船难者遭排湾族原住民杀害,即罗发号事件。后来,美国海军远征福尔摩沙,与排湾族展开战斗,但最终美国败逃远征失败。后来由美国驻厦门领事李仙得亲自与大头目卓杞笃交涉,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在1874年爆发牡丹社事件,仅有北方三社对抗日军,当时的大头目潘文杰协助日军安抚番社,牡丹事件后1875年清廷在恒春半岛建立恒春县,琅峤下十八社大部被编入恒春县行政区之中,潘文杰还帮助清廷建造恒春县城,。

日治时期明治年间,斯卡罗已更加汉化、平地化,因此被台湾总督府归类为“熟番”,视同平地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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