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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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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陕西省政府组成机构之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有15个内设机构。设立后,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

==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 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加快建立 住房保障体系,完善 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 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 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七)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及省上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

(二)承担推进 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 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五)承担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责任。指导全省建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省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承担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七)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及抗震设防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 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 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 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九)研究拟订全省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核上报,负责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遗产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 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的建设。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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