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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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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jpg|240px|缩略图|右|<big>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挂牌</big>[http://img.nxtv.com.cn/material/news/img/2018/11/4492f1806e5b020cc248e42fdcd56a9f.jpg 原图链接][http://news.nxtv.com.cn/flashnews/2018-11-13/448806.html 来自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的图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根据 [[ 中共中央办公厅 ]] 《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 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8〕102号),制定本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是 [[ 自治区 ]] 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挂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党中央 ]] 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 [[ 政策 ]] 、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2018年11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举行挂牌仪式。
==机构改革==
2018年10月,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将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以及自治区民政厅的老龄事业管理职责,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 [[ 职业 ]] 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自治区 [[ 政府 ]] 组成部门,加挂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牌子。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 [[ 法律 ]] [[ 法规 ]] 、规章,执行国家卫生计生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目标、规划;拟订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和回族医药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有关标准、 [[ 技术规范 ]] 和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协调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组织实施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开展 [[ 传染病 ]] 、地方病、慢性病、 [[ 职业病 ]] 等防治;组织和指导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上报、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和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 [[ 环境卫生 ]] 、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和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卫生安全风险监测,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卫生安全地方标准,负责 [[ 食品 ]] 卫生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 [[ 计划生育 ]] 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 [[ 公共卫生 ]] 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医疗机构及其 [[ 医疗服务 ]] 、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和资格管理;拟订并落实卫生 [[ 专业技术人员 ]] 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拟订扶持促进中医药(回医药)发展的办法和措施,提出鼓励 [[ 社会 ]] 资本举办中医医疗、保健、科研机构的政策建议。
(七)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 [[ 价格 ]] 政策的建议,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
(八)研究提出完善生育政策的建议;监测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 [[ 信息 ]] 建议;实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出生 [[ 人口素质 ]] 和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指导 [[ ]] [[ ]] (区)计划生育工作。
(九)负责组织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并实施。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家庭发展政策与 [[ 经济 ]] 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的衔接机制。
(十)拟订 [[ 流动人口 ]] 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负责推进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参与自治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依法开展 [[ 统计 ]] 调查。
(十二)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科研及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 [[ 医学教育 ]] ,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人才培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 [[ 医师 ]] 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三)负责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涉医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卫生、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 健康教育 ]] 、健康促进等工作;组织实施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十五)负责自治区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和自治区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医疗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重要 [[ 会议 ]] 、重大活动和重要宾客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担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自治区 [[ 人民政府 ]] 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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