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地方機構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8〕32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8〕102號),制定本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是自治區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掛自治區中醫藥管理局牌子。
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衛生健康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衛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2018年11月1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舉行掛牌儀式[1]。
機構改革
2018年10月,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將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自治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以及自治區民政廳的老齡事業管理職責,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作為自治區政府組成部門,加掛自治區中醫藥管理局牌子。自治區老齡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由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承擔。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衛生計生改革與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戰略目標、規劃;擬訂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和回族醫藥的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有關標準、技術規範和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協調推進全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統籌規劃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組織實施自治區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開展傳染病、地方病、慢性病、職業病等防治;組織和指導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上報、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傳染病防治、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的相關工作,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和監督;組織開展食品衛生安全風險監測,依法制定並公布食品衛生安全地方標準,負責食品衛生安全企業標準備案。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區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擬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准入和資格管理;擬訂並落實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擬訂扶持促進中醫藥(回醫藥)發展的辦法和措施,提出鼓勵社會資本舉辦中醫醫療、保健、科研機構的政策建議。
(七)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評價運行機制,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
(八)研究提出完善生育政策的建議;監測人口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實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和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指導市、縣(區)計劃生育工作。
(九)負責組織建立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並實施。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計劃生育家庭扶助、家庭發展政策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的銜接機制。
(十)擬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負責推進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化,參與自治區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依法開展統計調查。
(十二)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人才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科研及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人才培養,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十三)負責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涉醫違法行為。組織實施衛生、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等工作;組織實施國際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
(十五)負責自治區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和自治區有關幹部的醫療保健、醫療管理工作;負責自治區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和重要賓客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擔自治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自治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視頻
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正式掛牌,人民網,2018-11-13
- ↑ 機構職責,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