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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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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法理学.jpeg|有框|右|<big></big>[https://img3.doubanio.com/view/subject/s/public/s6626730.jpg 原图链接][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1248159/ 来自 豆瓣读书 的图片]]]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ref>[https://www.sohu.com/a/284388181_702009 法学类专业有哪些?适合那些学生报考?就业前景和就业方向如何?],搜狐,2018-12-25</ref>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概念==
我们不能再局限于20年前[[中国]]法理学学者从前[[苏联]]学习而来的刻板的法理学教材的内容,法理学不是由:定义、特点、性质等等八股的条款构成的,她是一种法学的艺术,一种精巧的思维形式。
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 <ref>[https://www.sohu.com/a/39231212_235830 法理学主观题考点归纳 ],搜狐,2015-11-02 </ref> ,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即: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有的西方国家法学者认为,当前法理有作为主要渊源的趋向;但也有的[[学者]]认为,法理本身并不具有法源的性质,只有依据法理所作的判决成为审理案件可以援引的判例时,才能成为法源。在社会主义法中,法理一般不作为法的渊源。苏联建国初期,由于[[社会主义]]法律还不完备,列宁曾宣布“在这种法令没有或不完备时,应以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为指针”(《列宁全集》第29卷,第106页)。中国司法实践中,当遇有案件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时,一般以[[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作为审判的依据。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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