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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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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合营企业应当将全年盈余总额在缴纳所得税以后的余额,就企业公积金、企业奖励金、股东股息红利三 个方面,依照下列原则加以分配:(一)股东股息红利,加上董事、经理和厂长等人的酬劳金,共可占到全年盈余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左右;(二)企业奖励金,参酌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和企业原来的福利情况,适当提取;(三)发付股东股息红利和提取企业奖励金以后的余额,作为企业公积金。第十八条 公股分得的股息红利,应当依照规定上缴;私股分得的股息红利,由私股股东自行支配。 企业公积金,应当以发展生产为主要的用途,由合营企业依照国家的计划投入本企业,或者投入其他合营企业,或者依照本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投入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 企业奖励金,应当以举办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奖励先进职工为主要的用途,由经理或者厂长同工会商定预算,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适当形式的组织和职工代表会议通过后使用。<ref>[https://fo.ifeng.com/c/8BF9dek9rzE 公私合营]搜狗</ref>
=='''参考文献'''==
[[Category:480 商業總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