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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私合營

公私合營是中國對民族資本主義工商業實行社會主義改造所採取的國家資本主義的高級形式。大體上經過個別企業的公私合營和全行業公私合營兩個階段

簡介

1954年9月2日,政務院通過《公私合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條例規定:對資本主義企業實行公私合營,應當根據國家的需要、企業改造的可能和資本家的自願。合營企業中,社會主義成份居領導地位,私人股份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合營企業應當遵守國家計劃。合營企業的盈餘,在依法繳納所得稅後的餘額,應當就企業公積金、企業獎勵金和股東股息紅利三個方面,加以合理分配。股東的股息紅利,加上董事、經理和廠長等人的酬勞金,可占全年盈餘總額的25%左右。1956年初,全國範圍出現社會主義改造高潮,資本主義工商業實現了全行業公私合營。國家對資本主義私股的贖買改行「定息制度」,統一規定年息五厘。生產資料由國家統一調配使用,資本家除定息外,不再以資本家身份行使職權,並在勞動中逐步改造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1966年9月,定息年限期滿,公私合營企業最後轉變為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第一條 為着鼓勵和指導有利於國計民生的資本主義工業轉變為公私合營形式的國家資本主義工業,逐步完成社會主義改造,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由國家或者公私合營企業投資並由國家派幹部,同資本家實行合營的工業企業,是公私合營工業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對資本主義工業企業實行公私合營,應當根據國家的需要、企業改造的可能和資本家的自願。 企業的公私合營,應當由人民政府核准。第三條 合營企業中,社會主義成分居於領導地位,私人股份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第四條 合營企業應當遵守國家計劃。

評價

第十七條 合營企業應當將全年盈餘總額在繳納所得稅以後的餘額,就企業公積金、企業獎勵金、股東股息紅利三 個方面,依照下列原則加以分配:(一)股東股息紅利,加上董事、經理和廠長等人的酬勞金,共可占到全年盈餘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左右;(二)企業獎勵金,參酌國營企業的有關規定和企業原來的福利情況,適當提取;(三)發付股東股息紅利和提取企業獎勵金以後的餘額,作為企業公積金。第十八條 公股分得的股息紅利,應當依照規定上繳;私股分得的股息紅利,由私股股東自行支配。 企業公積金,應當以發展生產為主要的用途,由合營企業依照國家的計劃投入本企業,或者投入其他合營企業,或者依照本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投入私營企業實行公私合營。 企業獎勵金,應當以舉辦職工集體福利設施和獎勵先進職工為主要的用途,由經理或者廠長同工會商定預算,提交本條例第十三條所規定的適當形式的組織和職工代表會議通過後使用。[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