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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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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图书馆'''1981年4月经县政府批准,成立普安县图书馆,借用文化馆舍65平方米开展业务,1983年国家拨款8.5万元,择地于人委大院修建馆舍,1984年初竣工,即迁新馆,对外免费开放。新馆落成后,内设报刊、期刊阅览室、图书借阅室、图书采编室。目前,县图书馆藏图书10万余册件,包含影像与地方文献。

==基本介绍==

1981年4月经县政府批准,成立普安县图书馆,借用文化馆舍65平方米开展业务,1983年国家拨款8.5万元,择地于人委大院修建馆舍,1984年初竣工,即迁新馆,对外免费开放。

县图书馆在国家“八五”计划期间,在建新馆舍,地址在金桥市场西,1991投资22万元动工,1997年10月竣工,同时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在岗职工6人,有馆员1人,助理馆员1人,1991县图书馆在全国图书馆工作会议上获省文化厅表彰,鼓励奖金1000元,1994年该馆残疾军人送书上门,义务县中队武警战士服务,被县政府授予“拥军优属先进集体”称号。

服务理念:读者第一,服务为本。

工作任务:采集各类图书报刊资料,征集、开发、保护、利用地方文献,积极开展流通借阅和辅导全县乡镇图书馆网点服务工作,做好公共文化相关延伸工作,深化工作服务,协调,支持全县公共图书馆、室图书资料采集、整理、保存、联合编目资源整合、调配与共享工作,不定期举办各类科学文化知识培训,讲座和报告会,为留守儿童搭建阅读学习平台,利用图书馆车优势开展图书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工作,定期开展“全民阅读”、“世界读书日”等宣传活动。做好图书馆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科学研究、保护、开发利用地方文献等基础文化工作,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事业全面发展。

==展厅展馆==

新馆落成后,内设报刊、期刊阅览室、图书借阅室、图书采编室,1990年度,县图书馆被评为全国图书馆系统先进单位,受到文化部表彰,贵州日报记者从“送去金礼物,传递情与爱”为题,在《贵州日报》头版头条予以报道。

2014年8月普安县城旧城改造,县图书馆被拆迁,同时借用县文化馆相应空间办公,新馆同步开工建设,现已完工并可投入使用,内设少儿阅览室、特殊人群阅览室、古籍阅览室、期刊报刊阅览室、电子阅览室、采编室、创作室、休息室、综合阅览室、多功能报告厅、书库等功能齐全的综合性图书馆。

==馆藏实力==

2007年4月以来,三四个发挥文化共享工程的优势,实行全面免费开放,目前,县图书馆藏图书10万余册件,包含影像与地方文献。

==实用信息==

===开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晚上

周六 周日

上午10:00——下午

节假日正常上班

上午10:00——下午

(星期一早上闭馆学习、整理内务)

===文明公约===

要善于网上学习

不浏览不良信息

要诚实友好交流

不侮辱欺诈他人

要增强自护意识

不随意约会网友

要维护网络安全

不破坏网络秩序

要有益身心健康

===办证须知===

1、办证条件

年满16周岁公民持本人身份证即可到办证处办理。

2、办证时间

每周一至周日全天办公

3、种类及费用

⑴普通借书证:押金100元,可借1-2册社科、文艺、科技、少儿图书;

⑵优待证:押金100元,可借1-3册社科、文艺、科技、少儿图书(持有离休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证的公民可办理此类书证)。

⑶期刊借阅证:押金120元,可借现刊2册或过刊合订本1册;

===使用期限===

书刊借阅证使用期限为2年,期满后需重新注册方可继续使用。

借书证、期刊证使用须知

※ 本馆实行每周开放制,读者凭借书证可在社科文艺、科技、少年儿童图书借书处借取图书,每张借书证限借图书1-2册(书价不超过100元)。期刊借阅证可在期刊外借处,借阅现刊2册,或过刊合订本1册。借期均为30天,如有超期从31天起,每天每册收取0.1元滞还金。

※ 挂失、补证及退证办法

读者如不慎将借书证、期刊借阅证丢失,请速到图书馆办证处挂失,以免借书证、期刊借阅证被他人使用。挂失2周后,请持身份证补办新证。

※ 退证时,需首先还清所借书刊及交清所欠费用,凭读者借书证、期刊借阅证、身份证领回押金。

===借阅制度===

1、一律凭相关证件借阅,借阅图书时,一定要尊重图书馆工作人员。

2、图书开架借阅,按规定凭代书签查阅图书,读者应检查所借图书有无污损、缺页、勾画,并向工作人员声明注记,交工作人员取书。否则,出现上述情况,由借书人负责。

3、借阅期原则上为三十天,如未续借,逾期不还者,超过的天数每册每天罚款0.2元。

4、读者对所借的图书资料,应加以爱护,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和污损现象(如圈点、批注、涂抹、撕毁等),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遗失图书,应赔偿同版本新书,也可按下列规定赔偿现金。

(1)、一般图书,按原价2—3倍赔款。

(2)、科技辞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使用价值较大或不易补充的书,按3—5倍赔款。

(3)、多卷集图书,丢失其中一本的,按原价5—10倍赔款,没有标明每册单价的,按全套价格赔款,剩余册数归还图书馆,不归个人所有。

(4)、遗失书中的插图、附表、附页,按遗失图书处理。

(5)遗失图书赔偿后,失而复得或买到新书,可在一个月内到图书馆办理退款手续。

(二)污损图书的处理

(1)、污损严重、影响内容完整者,按遗失图书处理。

(2)、污损较轻、尚不影响内容完整者,按图书原价的20—50%赔款。并登记注明赔偿情况。

5、偷窃图书者,除对其批评教育外,并施以原书价10—20倍赔款,并上报院领导给予行政处分。私自带书刊出库,不办理手续,以偷窃论处。

6、对于超过出版日期20年以上(含20年)的书刊进行赔偿时,须在上述赔款标准的基础上再加一倍。

==参考文献==
[[Category:026 普通圖書館;公共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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