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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縣圖書館1981年4月經縣政府批准,成立普安縣圖書館,借用文化館舍65平方米開展業務,1983年國家撥款8.5萬元,擇地於人委大院修建館舍,1984年初竣工,即遷新館,對外免費開放。新館落成後,內設報刊、期刊[1]閱覽室、圖書借閱室、圖書采編室。目前,縣圖書館藏圖書10萬餘冊件,包含影像與地方文獻

基本介紹

1981年4月經縣政府批准,成立普安縣圖書館,借用文化館舍65平方米開展業務,1983年國家撥款8.5萬元,擇地於人委大院修建館舍,1984年初竣工,即遷新館,對外免費開放。

縣圖書館在國家「八五」計劃期間,在建新館舍,地址在金橋市場西,1991投資22萬元動工,1997年10月竣工,同時加強職工隊伍建設,在崗職工6人,有館員1人,助理館員1人,1991縣圖書館在全國圖書館工作會議上獲省文化廳表彰,鼓勵獎金1000元,1994年該館殘疾軍人送書上門,義務縣中隊武警戰士服務,被縣政府授予「擁軍優屬先進集體」稱號。

服務理念:讀者第一,服務為本。

工作任務:採集各類圖書報刊資料,徵集、開發、保護、利用地方文獻,積極開展流通借閱和輔導全縣鄉鎮圖書館網點服務工作,做好公共文化相關延伸工作,深化工作服務,協調,支持全縣公共圖書館、室圖書資料採集、整理、保存、聯合編目資源整合、調配與共享工作,不定期舉辦各類科學文化知識培訓,講座和報告會,為留守兒童搭建閱讀學習平台,利用圖書館車優勢開展圖書進企業、進學校、進鄉村工作,定期開展「全民閱讀」、「世界讀書日[2]」等宣傳活動。做好圖書館自動化、網絡化、數字化建設,科學研究、保護、開發利用地方文獻等基礎文化工作,促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事業全面發展。

展廳展館

新館落成後,內設報刊、期刊閱覽室、圖書借閱室、圖書采編室,1990年度,縣圖書館被評為全國圖書館系統先進單位,受到文化部表彰,貴州日報記者從「送去金禮物,傳遞情與愛」為題,在《貴州日報》頭版頭條予以報道。

2014年8月普安縣城舊城改造,縣圖書館被拆遷,同時借用縣文化館相應空間辦公,新館同步開工建設,現已完工並可投入使用,內設少兒閱覽室、特殊人群閱覽室、古籍閱覽室、期刊報刊閱覽室、電子閱覽室、采編室、創作室、休息室、綜合閱覽室、多功能報告廳、書庫等功能齊全的綜合性圖書館。

館藏實力

2007年4月以來,三四個發揮文化共享工程的優勢,實行全面免費開放,目前,縣圖書館藏圖書10萬餘冊件,包含影像與地方文獻

實用信息

開館時間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晚上

周六 周日

上午10:00——下午

節假日正常上班

上午10:00——下午

(星期一早上閉館學習、整理內務)

文明公約

要善於網上學習

不瀏覽不良信息

要誠實友好交流

不侮辱欺詐他人

要增強自護意識

不隨意約會網友

要維護網絡安全

不破壞網絡秩序

要有益身心健康

辦證須知

1、辦證條件

年滿16周歲公民持本人身份證即可到辦證處辦理。

2、辦證時間

每周一至周日全天辦公

3、種類及費用

⑴普通借書證:押金100元,可借1-2冊社科、文藝、科技、少兒圖書;

⑵優待證:押金100元,可借1-3冊社科、文藝、科技、少兒圖書(持有離休證、老年人優待證、殘疾證的公民可辦理此類書證)。

⑶期刊借閱證:押金120元,可借現刊2冊或過刊合訂本1冊;

使用期限

書刊借閱證使用期限為2年,期滿後需重新註冊方可繼續使用。

借書證、期刊證使用須知

※ 本館實行每周開放制,讀者憑藉書證可在社科文藝、科技、少年兒童圖書借書處借取圖書,每張借書證限借圖書1-2冊(書價不超過100元)。期刊借閱證可在期刊外借處,借閱現刊2冊,或過刊合訂本1冊。借期均為30天,如有超期從31天起,每天每冊收取0.1元滯還金。

※ 掛失、補證及退證辦法

讀者如不慎將借書證、期刊借閱證丟失,請速到圖書館辦證處掛失,以免借書證、期刊借閱證被他人使用。掛失2周後,請持身份證補辦新證。

※ 退證時,需首先還清所借書刊及交清所欠費用,憑讀者借書證、期刊借閱證、身份證領回押金。

借閱制度

1、一律憑相關證件借閱,借閱圖書時,一定要尊重圖書館工作人員。

2、圖書開架借閱,按規定憑代書籤查閱圖書,讀者應檢查所借圖書有無污損、缺頁、勾畫,並向工作人員聲明註記,交工作人員取書。否則,出現上述情況,由借書人負責。

3、借閱期原則上為三十天,如未續借,逾期不還者,超過的天數每冊每天罰款0.2元。

4、讀者對所借的圖書資料,應加以愛護,妥善保管,如發生遺失和污損現象(如圈點、批註、塗抹、撕毀等),則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遺失圖書,應賠償同版本新書,也可按下列規定賠償現金。

(1)、一般圖書,按原價2—3倍賠款。

(2)、科技辭典、技術手冊等工具書,使用價值較大或不易補充的書,按3—5倍賠款。

(3)、多卷集圖書,丟失其中一本的,按原價5—10倍賠款,沒有標明每冊單價的,按全套價格賠款,剩餘冊數歸還圖書館,不歸個人所有。

(4)、遺失書中的插圖、附表、附頁,按遺失圖書處理。

(5)遺失圖書賠償後,失而復得或買到新書,可在一個月內到圖書館辦理退款手續。

(二)污損圖書的處理

(1)、污損嚴重、影響內容完整者,按遺失圖書處理。

(2)、污損較輕、尚不影響內容完整者,按圖書原價的20—50%賠款。並登記註明賠償情況。

5、偷竊圖書者,除對其批評教育外,並施以原書價10—20倍賠款,並上報院領導給予行政處分。私自帶書刊出庫,不辦理手續,以偷竊論處。

6、對於超過出版日期20年以上(含20年)的書刊進行賠償時,須在上述賠款標準的基礎上再加一倍。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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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