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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五项运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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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五项运动协会'''成立于1984年,是全国性群众体育非营利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各类现代五项活动以及参加国际现代五项联盟、亚洲现代五项联盟和其他国际现代五项(体育)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中国现代五项运动协会于1986年加入国际现代五项联盟,1989年加入亚洲现代五项联盟。

==中国现代五项运动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现代五项运动协会,简称 中国五项协会。英文为CHINESE MODERN PENTATHLON ASSOCIATION,缩写为CMPA。

本协会是由从事和热爱现代五项运动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各类国际现代五项体育活动,以及参加国际现代五项联盟、亚洲现代五项联盟的唯一合法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团结全国行业内从业人员及关心支持现代五项运动事业的各界人士,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现代五项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促进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中国现代五项运动协会与各国家和地区现代五项运动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现代五项联盟、亚洲现代五项联盟的联系与合作。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的体育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项目(包括由现代五项各单项组合而成的两项、三项、四项,下同)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审核竞赛规则。

(二)本协会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宣传和普及现代五项运动;积极支持国内各种等级和不同类型的现代五项运动项目的开展;加强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立和完善行业标准体系,并按照标准体系进行评估认证,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施行。

(四)负责赛事的组织和运营。根据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全国和在国内举办的国际现代五项竞赛、活动,并对竞赛和活动进行管理;审核、批准、备案各会员组织的国内外各类比赛、活动,并进行管理;主办或委托会员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各类现代五项项目比赛、活动,并进行管理。

(五)负责参与行业内国际交流合作。参加国际现代五项联盟、亚洲现代五项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同时接受以上组织委托举办的有关活动,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

(六)制定本项目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专业人员的技术等级制度。负责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专业人员的注册管理和资格审查。负责行业内人才培养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类人员进行培训,负责选拔组建后备人才梯队并开展培训。

(七)负责各级国家现代五项队建设和集训工作。选拔组建各级国家队参加国际现代五项比赛。

(八)负责行业内反兴奋剂工作。根据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现代五项运动项目的反兴奋剂工作,协助开展宣传、教育和在赛内外对禁用药物和方法的检查,执行体育主管部门和反兴奋剂机构对违规者的处罚决定。

(九)组织开展本项目的科学技术研宄和技术攻关。

(十)组织对现代五项运动项目的宣传、新闻发布等

工作,依照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发行现代五项运动项目书刊,协调、指导有关现代五项运动项目的报刊、 影视和音像的出版和发行工作。

(十一)负责开展行业内市场开发。培育、开拓市场,筹集和建立本项目发展资金,为事业发展积累资金。

(十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项目有关训练、比赛和大众健身器材的标准制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成绩突出并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四)个人会员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有权参加国内外赛事;

(三)有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协会,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经执委会通过,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

(二)不按时向本协会支付应交纳的费用;

(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四)给本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以及下属专项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计划;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批议案:

(六) 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査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研宄制定协会发展纲要;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理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4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主席和副主席或者秘书长可以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本协会与法人有关的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协会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包括教练员委员会、裁判员委员会、科研委员会、新闻宣传委员会、项目发展委员会等。

各分支机构根据章程制定工作细则,报理事会批准执行。各分支机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负责本分支机构的工作,定期召集会议,商讨、研究、检查工作的落实,并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其他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体育竞赛、培训等活动收入;

(六)广播、电视、网络转播权收入;

(七)广告赞助收入;

(八)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九)利息收入;

(十)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劳动法》和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新闻宣传

第三十八条 广播、报道、电视权。本协会在其所辖的范围内,对负责主办、承办的竞赛和活动拥有广播、报道和电视转播、录播权。未经本协会或会员单位允许,任何媒体不得擅自进行广播、报道和电视播送和采访。

第三十九条 新闻宣传执行国家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按相关程序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旗、会徽、会歌及有关标志经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通过后,本协会享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未经本协会许可,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复制、改编、使用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8日本协会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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