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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国际金融学会'''创立于1995年,并依法由上海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登记成为社团法人,起主管单位为上海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学会是由从事经济、金融、科学及国际商业合作的团体组成的综合性、非营利性、国际化学术研究的社会团体组织,是国际金融领域内最具影响力的综合性学会。学会曾聘请原上海市纪委书记夏征农为名誉会长,现任会长由徐平帆担任,名誉会长为原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名誉会长、教授龚浩成担任。
==下设机构==
学会下设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物流金融专业委员会、大类资产配置与母基金专业委员会、金融法律风控中心、投资者俱乐部、心理研究所;致力于金融学术研究、金融教育培训、国际金融交流,提供金融企业入驻、金融股权投融资、金融人力资源以及金融中介等领域提供专业服务;通过高峰论坛、培训讲座和面向会员单位的项目路演活动和俱乐部活动等,积极提高会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目前,上海浦东国际金融学会拥有千家会员单位,并汇聚众多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资深的专家和顾问团队,与政府机构、各大高校等都保持良好都合作伙伴关系。
学会文化
使命:
应运而生 平台服务 融合资源 国际水平
愿景:
立足上海 服务全国 面向世界
核心文化:
诚信 创新 包容 担当
==上海浦东国际金融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上海浦东国际金融学会。
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从事金融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从事研究经济、金融理论科学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打造开放式、学习型的浦东国际金融学会,成为集“学、研、人才”三位于一体,服务“实体经济”的“四维”形态的高端金融战略研究组织,成为立足上海、服务全国,并且 “辐射、互联对接”国际资源的金融服务平台;营建金融智能组织。围绕国际、国家以及上海金融产业发展的重大需求,为构架“健康、稳定、高效发展”的国家金融环境,提供“智库服务”;汇聚金融同仁,以“学、研”立身,服务金融企业,普惠社会经济,是银企沟通的桥梁。
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经济、金融产业发展战略;
(二)开展各类经济金融事务、法规、决策咨询服务;
(三)受托经济金融的相关市场调查和分析,并提供论文或报告;
(四)建立金融信息网络,提供国内外信息服务;
(五)承办或举办相关学术讲座、专题报告或经验交流;
(六)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外进修;
(七)承办经济、金融管理人才的业务或资格培训以及职称考评;
(八)收集、编辑、出版和发行学会会刊、应用书籍、提供相关信息;
(九)会员、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其他受托咨询服务。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济、金融方面的学术研究、调研、培训和咨询,评估、风险防范。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济、金融方面的学术研究、调研、培训和咨询。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加入本会;
(三)有志于研究经济金融科学、且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工作经验的个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维护学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学会活动;
(二)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学会提供开展学术研讨、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信息资料、学术报告、调研分析等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