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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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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为 [[ 陕西省 ]]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陕西省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 [[ 少数民族 ]] 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陕西省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ref>[https://www.sohu.com/a/613543995_121106902 关于宪法的这些知识,你知道吗?],搜狐,2022-12-04 </ref>、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陕西省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 会议 ]]
陕西省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陕西省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 [[ 主席 ]] 团主持会议。
==机构职责==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陕西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国家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 [[ 陕西省 ]] 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三)审查和批准陕西省的 [[ 国民经济 ]] 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讨论、决定陕西省的政治、经济、 [[ 教育 ]] 、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并有权罢免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选举并有权罢免 [[ 陕西省人民政府 ]] 省长、副省长。
(七)选举并有权罢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八)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代表 ]] ,并有权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ref>[https://www.sohu.com/a/455269922_267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搜狐,2021-03-12</ref>代表;
(九)听取和审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听取和审查 [[ 陕西省人民政府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撤销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陕西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保护 [[ 社会主义 ]] 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六)保障 [[ 宪法 ]] 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陕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 检察长;罢免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陕西省人大代表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西安市代表团、 [[ 宝鸡市 ]] 代表团、咸阳市代表团、铜川市代表团、渭南市代表团、汉中市代表团、延安市代表团、榆林市代表团、安康市代表团、商洛市代表团、解放军代表团组成。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从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 [[ 产生 ]]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 [[ 规定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陕西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 [[ 国务院 ]] 备案;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三) [[ 领导 ]] 或者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四)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五)讨论、决定陕西省的政治、经济、教育、 [[ 科学 ]] 、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七)监督省 [[ 人民政府 ]] 、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撤销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九)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和省高级人民 [[ 法院 ]] 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十一)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十二)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 [[ 组织 ]] 法的规定,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 [[ 职务 ]]
(十四)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于1979年12月在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选举设立,现为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有组成人员56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7人, [[ 秘书 ]] 长1人,委员47人。常务委员会设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 [[ 环境 ]] 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研究室、信访办公室3个办事机构。
==会议==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会议 ]] 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陕西省常务委员会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 历届领导==
===第五届===
注:
以上人员为1979年12月29日召开的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或以后常委会任命产生的,从此结束了陕西省 [[ 政治 ]] 生活中革命委员会集党、政、军、审判、检察于一身的时代。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于1977年12月25日召开。
1980年1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任命时逸之为常委会秘书长。
1982年8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任命李骥德为常委会 [[ 秘书 ]] 长。
===第六届===
1984年5月8日,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何承华为常委会副主任,王成恩为人大常委会委员。
1985年4月30日,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选举韦明海、张铁民为常委会副主任;接受董学源、谈维煦辞去常委会副主任 [[ 职务 ]] 的请求,接受陶信镛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1985年8月3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任命张玉书为常委会秘书长。
1986年3月16日,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选举孙克华为常委会副主任;郝延寿、谢权武为常委会委员。
1986年12月18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常委会免去张玉书常委会 [[ 秘书 ]] 长职务。
1987年3月17日,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选举王宪英为常委会秘书长。
注:
2001年12月19日,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选举范肖梅、高宜新为常委会副主任;宋海源为常委会秘书长;史志诚、赵国玺、黄藤为常委会委员。接受徐山林辞去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 [[ 请求 ]] ;接受邰尚贤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2002年2月1日,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选举崔林涛、白云腾为常委会副主任。
注:
2008年7月3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 [[ 接受 ]] 方光华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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