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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嚴妙法總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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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主之爭議事件
西元2005年,教主王明正自謂已證佛果之後,仍然在販售有問題之礦泉水事件:
* 時任台發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負責人之教主,與他人合作製造奈米黃金水,因品管不嚴被發現所售之產品有發霉現象<ref>[https://news.tvbs.com.tw/life/446875 黃金水不配合蒐証 檢察官警方調查]TVBS報導。</ref>,事後該產品被當時之台北縣、新竹市衛生單位裁罰。分別被處以三項罰鍰,共計新台幣27萬元整,並限期收回應用手冊與修改產品標示:(1). 該產品之瓶身標示「有限日期」、「成份PH7. 1」等文字部分,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 萬元,並限於94年5 月15日前將違反規定之產品標示回收改正。(94年4 月28日府衛食字第0940002225號行政處分)。(2). 應用手冊中之系爭廣告詞句涉及醫療效能部分,處罰鍰20萬元,立即停止使用系爭產品之應用手冊,並回收、銷毀。(94年4 月28日府衛食字第0940002226號行政處分)。(3). 瓶內有黑色不明懸浮物部分,處罰鍰4 萬元。(94年5 月2 日府衛食字第940002276號行政處分)。{{notetag|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度 訴 字第 3155 號判決。但要說明的是,此判決是全欣創意行銷國際有限公司因不服裁罰而提起行政訴訟,被判敗訴。而全欣創意行銷國際有限公司為台發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伙伴,後者為製造商而前者負責行銷,兩者之關係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易字第 2268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上易字第 1530 號刑事判決。<ref name="裁判書查詢">[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台灣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ref>}}
*此案件尚涉及侵害他人商標權:因教主王明正使用近似於其某已註冊商標而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經上訴法院核定事實無誤,但因符合減刑要件而減刑為3個月,得易科罰金。{{notetag|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易字第 2268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上易字第 1530 號刑事判決。<ref name="裁判書查詢" />}}
*工研院提告求償1000萬元:由於上該黃金奈米水,產品宣稱係透過[[台灣工業技術研究院]]檢測,但由於工研院稱該產品送測時,以「黃金奈米水」為名,然而僅要求檢測「粒徑」–即大小,並未檢測成分是否為黃金。因該產品以「經過工研院檢測」為廣告,讓大眾誤認該產品之黃金含量係經工研院檢測通過。最後法院判決教主等四人應給付工研院新台幣100萬元。{{notetag|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度智上字第 2 號民事判決。<ref name="裁判書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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