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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条约

不平等条约
图片来自搜狐

不平等条约的概念是由中国国民党在1920年代提出,当时西方的国际法知识中并未有此概念。中国国民党提出此概念的用意在于说明签订条约国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政治施压等手段,胁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签署的条约,由于缔约双方的谈判地位不对等,导致最后缔结的条约不平等,因此条约通常都会对某一方的国家主权国家利益产生侵害。不平等条约通常是停战的条件和结果,为了结束战争而签订的条约即为和平条约[1]

目录

概念

西方国际法学之父胡果·格老秀斯之著作《战争与和平法》(1646)将不根据自然法的条约权利内容,分为平等与不平等条款两种,并举例:西元前迦太基与罗马的第二次和约,规定迦国若要对他国作战,必先得到罗马同意,这就属不平等条款。十七世纪的赛缪尔·冯·普芬多夫认为“不平等条约”即“条约中双方所允诺的事不平等或使一方低于另一方”。

十八世纪的法学家Emer de VattelChristian Wolff (philosopher)也将条约分为平等与不平等,他们认为不论是否平等,条约均有效力。

十九世纪时中国获得西方国际法知识的主要来源:《万国公法》、《Theodore Dwight Woolsey》、《Sir Robert Phillimore, 1st Baronet》均未提及不平等条约。 在中国,“不平等条约”的概念最先在1920年代由中国国民党提出:

  • 1923年1月1日,孙中山发表《中国国民党宣言》,其中有“与各国立不平等之条约。至今清廷虽覆,而我竟陷于为列强殖民地之地位矣。”
  • 1924年1月,在广州召开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制订了政纲,在对对外政策方面,提出了“废除不平等条约,偿还外债”的政策。
  • 1924年8月,中国共产党发表《第四次对于时局的主张》,提出了“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的主张。
  • 1924年9月18日,中国国民党发表《中国国民党北伐宣言》,其中包括“要求重新审订一切不平等之条约”。

王栋教授认为“不平等条约”一词并没有明确的意义。

性质

“不平等条约”是与“平等条约”相对而言。平等条约一般是指签约各主权国家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自愿商定的权利义务对等的条约。而不平等条约是指最后缔结的条约,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最常见造成这情况的原因是其中一方(或多方)使用了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强压另外一方(即强加条约)。但亦有人认为来源请求,不平等条约的缔结不一定牵涉武力,只要是条约内容是对各方并不对等即可。在这扩大的定义之下,不平等条约可以包括以下各种情况:

  1. 条约内容本来对双方平等;但由于未能预见的改变,造成实际执行上双方义务出现不平等
  2. 条约内容本来对双方并不平等;而无论实际效果如何使用,或威胁使用经济压力或武力来达至第二种情况
  3. 条约内容平等,但是使用经济压力达成
  4. 条约内容平等,但是使用武力达成

从此定义来看,许多20世纪前欧、美国家与其亚、非国家签署的条约都符合不平等条约的概念。而且欧、美国家内部战争后的许多和约(比如普法战争后的法兰克福条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凡尔赛条约),也可以看作是不平等条约。而现代某些协定,虽然没有在武力下签署,亦可被解释为不平等。

在习惯上,不平等条约往往是指西方列强(后来也包括日本)在十八世纪及十九世纪初与亚洲国家之间签署,带有帝国主义色彩的条约。

近代部分多民族统一的国家在其内部的构成民族之间曾经签订的武力强加条约,因为不属主权国家之间的问题,被认为是民族之间的内部事务而不属于不平等条约。

“不平等”三字已经“先验”地表示了道德判断, “不平等条约”的概念必然会引出抗争、解放、独立等概念。

与强加条约的分辨

强加条约

不平等条约unequal Treaty)和强加条约imposed treaty)是两个类似的概念,都是关于在武力胁迫下签署的条约的名词。强加条约的概念出现较早,西方的国际法学自18、19世纪即开始出现类似的概念。不平等条约的称谓则是中国国民党于1920年代提出的,最初用来指西方与满清及北洋政府所签署的一系列条约。后来不平等条约的概念逐渐发展,在国际上亦有被其他国家使用。但现在法学上对何谓不平等条约还是没有很明确的定论。有些人认为不平等是指缔造条约的手段使用了武力或胁迫而造成不平等。在这种定义下,不平等条约基本上是等同强加条约的。但亦有些意见认为不平等条约是指条约的性质属于不平等,因此可能是在更多不同的情况下造成,而涵盖亦更广泛。

常见内容

各国签署的不平等条约,内容经常包括:

这些不平等条约有如下几个特点:

  • 无论条约对缔约一方的主权伤害有多少,大多在缔约时遵循自近代外交学不断发展而产生的“游戏规则”(即便是形式上的遵循),即由两方的谈判代表先进行谈判磋商,对条约的文本进行确定,体现出条约本身是双方正式谈判的结果。
  • 条约一般都会涉及主权、和战、贸易(或其他形式的)赔款,其中条约签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服务于本国贸易发展。有时也是作为大国之间的交易牺牲品,原宗主国(或对该国有相当影响力的国家)将从属于自己的国家的利益出让给第三方,借以换取本国的利益。

18至19世纪亚洲、非洲的不平等条约

习惯上,不平等条约一词经常是指西方列强(后来也包括日本)在十八世纪及十九世纪初与亚洲非洲等国家间签署,带有帝国主义、殖民主义色彩的条约。事实上,这些时期亦是出现了最多具有不平等内容的条约。(详见下文各国的不平等条约

影响

这些条约主要影响有:

不平等条约中包含了许多贸易条款,包括通商,通商口岸的设立,最惠国待遇等等,使得闭关锁国的政府被迫打开了国门。(例子:黑船来航

对于19世纪以来世界经济市场一体化的形成而言,不平等条约大多体现了当时自由资本主义的理念——尽可能的开拓海外市场,并将利益最大化。这并不等同于现在的市场经济理念:因为自由主义者的竞争往往不遵从法制和平等的理念,而代之以各种手段如倾销贸易竞争。虽然绝大部分经过工业革命而形成的工业化国家都会采用开放市场、向世界竞争的贸易手段。但对于一些不发达国家或者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严重的国家,大国往往利用强加的不平等条约,破坏阻碍自由竞争的因素。对于亚、非洲的国家而言,这种在存在经济实力巨大差距的自由竞争将不可避免的摧毁本国的独立经济,使本国经济开始逐渐受制于其他国家。

  • 半殖民地国家:
对于被强加不平等条约的弱小国家而言,签订不平等条约对本国经济的发展是具有惊人影响的,强国的商品输出会对本国简单的手工业生产带来致命的打击:在自然经济为主的社会,手工业的生产力远不及资本主义国家机械生产的能力。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手段导致本国市场打破自然垄断,促使市场融入世界,使本国经济日趋殖民地化;文化上输出被美国、欧洲所崇尚的价值观与道德观,造成对其他国家传统文化的冲击,西方宗教与科技的传入一方面促使有识之士对时局展开深入研究,但更多的是对广大民众的精神麻痹。这些现象使被迫签署不平等条约的国家逐步沦落为半殖民地国家,有的国家甚至在政治上完全丧失了主权领导,成为彻底的殖民地。
  • 经济畸形发展:

这是不平等条约带来的结果之一。本国尚不发达的资本主义工业很难同英、美等强国在市场上相竞争,没有利润的本国工业自然很难发展。这导致国家开始经济殖民化。而殖民地对于他们的宗主国而言,就是廉价原料、劳动力和广阔市场的代言词。这样,受制于不平等条约的国家只能是输出初级产品,而工业领域则近乎空白。20世纪50年代后世界范围的殖民体系虽然不断解体。但对于这些新兴的独立国家而言,其经济发展仍然是初级产品出口,进口工业成品的发展态势。经济命脉仍就由那些有能力控制贸易品价格经济强国所掌控。这种不平衡的发展对于部分国家(主要是非洲国家)直至现在依然没有改变,也成为这些国家独立几十年来经济未见好转的主要原因之一。

  • 领土损失

时代终结的开始

这段时期的终结是由一次大战之后开始。随着“亚洲的觉醒”时期到来,包括中国在内的原殖民地虽然未能够甩掉“三等国家”的矮帽子,但国际独立地位开始不断上升。欧洲各国此时又忙于应付第一次世界大战,战争疮痍尚未痊愈,又添经济危机带来的巨大创伤。在中国,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开始实现关税自主与租界回收(详见下文的中国近代史不平等条约)。

但在欧洲地区同盟国就没有那么幸运了:战后德国丧失了本就不多的海外殖民地,又需要赔付高达200亿金马克的赔款;昔日横跨欧、亚、非的奥斯曼帝国被《摩德洛斯协定》夺走了70%以上的国土,《色佛尔条约》则几乎将这个拥有400余年历史的国家彻底沦为殖民地。奥匈帝国也瓦解了。中国作为战胜国,《凡尔赛条约》却把之前被德国侵占的中国山东半岛主权出让给了日本。由于《凡尔赛条约》对弱小国家内政的肆意干涉,被认为是世界史上牵涉国家最多的不平等条约。在1917年,国土面积最大的俄罗斯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领导人列宁宣布废除同各国签定的不平等条约(既包括对其他国家不平等的条约,也包括俄国自己受到的不平等条约),虽然这个声明并没有百分百实行,但这件事情极大鼓舞了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反对不平等条约努力的热情。

一战后的世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极具霸主气质的德国现在被协约国踩在脚下,短时间内没有争霸世界的实力;美日在太平洋利益冲突成为世界不安定格局的中心。为了调和各方(也包括英、法、意等国)在内的利益,华盛顿会议应运而生。不愿看到日本独占中国带来的利益,以《九国公约》大幅削减日本的在华权利,为中国收回自民四条约丧失的部分主权提供了契机。

随着一战后各资本主义国家实力的减弱,一些具有强烈救国意识的国家开始藉着这样的机会发动权利收回的行动,但这些国家既不敢公开废除不平等条约,各资本主义国家也畏惧各国广大人民的力量,采用了秘密协定与偷换概念的方式,一方面废除一些已经没有多大用途的不平等协定,又采用新名词取代“最惠国”等具有强烈殖民色彩的权利。比如《中美新约》的美国国务院经济顾问就曾说:“1928年七月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想办法不使用中国所反对的‘最惠国’字样而保持美国的权利。我们在国务院想到这个和以后的条约中使用‘待遇不得有所差别’这一字句的方法。”,可见这些改定新约运动并没能真正触及不平等条约体系的核心。

对于自道威斯计划后迅速崛起的德国而言,凡尔赛和约不啻为德意志民族的最大屈辱,在这种情况下上台的希特勒利用这一难得的机遇,极力煽动民族情绪,利用民众对《凡尔赛和约》的不满,建立自己的独裁势力,发动德国政府撕毁一战后签定的大量限制德国军事的不平等条约,与奥地利合并。面对着凡尔赛体系的破坏,采用了绥靖政策,对德国的行为妥协,并希望借助德国再度强大的力量进攻苏联(但是,这一举动反而促使了苏德互不侵犯条约的签订)。在这种情况下的德国提出了“最后一项领土要求”:取得捷克斯洛伐克的苏台德地区。英法一厢情愿地认为,德国将会在满足这个要求后与苏联决裂,便由英、法、德、意四国召开了慕尼黑会议来讨论这个问题。这次会议连带事后签定的不平等条约——慕尼黑协定被统称为“慕尼黑阴谋”。二战后捷克斯洛伐克与90年代后的捷克一直认为这个条约是大国之间擅自决定的,牺牲小国利益而满足自身要求的赤裸裸的不平等协定。

远在亚洲的日本也为了履行大陆政策,展开东北侵略(参见九一八事变),当时的国民政府采用了向国际联盟申请仲裁的方式回应日本的侵略,国联则判定东北应该以“国际合作为最善之解决”,令东北反而成为“国际公认”、名副其实的国际殖民地。

此后不久,影响到世界不平等条约体系世界史上最大规模的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全面爆发。反法西斯同盟不承认与轴心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并在同盟内部展开对各国不平等条约的再修订,一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国家取得了部分在条约中失去的权利,为身处亚、非、拉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带来了极大的振奋,对战后各国民族解放事业起到的推动作用。

二战后,亚、非两洲原先的殖民地国家开始了其民族独立运动,以独立国家的身份收回失去的主权;战后原先强大的英、法、德等国失去了足够强大的实力去维持在海外的殖民统治。废除不平等条约成为国家取得独立身份的要求之一。其中在非洲的独立运动十分广泛,1960年有17个非洲国家宣布独立,对非洲不平等条约体系产生极大冲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在其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宣布审查并废除自清末民初强加于中国的不平等条约。1977年巴拿马美国签订协议,废除《美巴条约》,代之以《巴拿马运河新条约》:取消美国永久占领巴拿马运河区的特权,1999年12月31日中午期满后,运河及运河区的主权及管理权将全部交还巴拿马,由巴拿马确保运河的中立地位。

为防止强国将废除的不平等条约再度加之于独立国家之上,1954年12月亚、非新兴独立国家在印度尼西亚万隆召开会议,为防止不平等条约的再度蔓延,维护独立主权,发表了《亚非会议最后公告》。经过一段时间后,形式上强加于原殖民地半殖民地的不平等条约及其特权在世界范围内基本上被废除。

各国的不平等条约

中国

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了一系列的条约,这些条约的签订造成了中国社会性质的一个转变。通过不平等条约,中国的领土、领海、司法、关税等主权,开始遭到严重的破坏。签订合约之前,中国是个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国家,而实施合约之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始更大规模地倾销商品以及掠夺原料,由商品输出模式逐渐转为资本输出。

虽然其中绝大部分都是不平等的,但不乏人表示实际上有很多条约强加条约实际上是平等条约,而且清政府也与朝鲜签订对朝鲜不利的不平等条约(甲午战争后被废除)。不平等条约中强硬执行的领事裁判权对清政府影响十分大,外国虽然强索外国人在中国传教与居住的权力,但也不乏不了解实情的人批评这本来就是应该给予外国的。不少中国人认为通过战败合约外国强迫中国与外国建交、也被宣传不平等条约,但外国向中国强索租借地及海关管理权虽然是不平等条约, 不少租借地的经济文化繁荣程度往往远高于其周围的地区,也带来了新型、较佳的政治管理制度。,因此某种程度而言上对中国有利;租借地的获取方式有许多种,被动掠夺占绝大多数,但也存在一些清政府官员及列强的不正当交易,因为可以获得收益、也可以减少与外国人的正面冲突;但租借长期来看对于中国统治者造成压力,因为租借地较佳的管理、自由度都较为完善。

然而,无论经济发展的如何快速,也无法改变不平等条约中帝国主义列强侵略的本质。领事裁判权“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它的主要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据其本国法律裁判”。据此,列强在领事区内或租界内成立行政管理机构,建立领事法院或领事法庭,派驻警察和军队,以充分行使对本国居民的管辖权。领事不仅审理本国国民之间的诉讼,而且依据被告主义原则审判当事人一方为驻在国国民的案件,同时对涉诉的领事馆雇佣的住在国国民也要求进行保护,严重干涉中国的司法主权。这种非法特权,是对一个主权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侵犯,更是对一国独立司法主权的剥夺,是公然违背国家主权和国家之间权利对等的国际法基本准则的。

英国强迫中国接受鸦片滥用,是很没道德的,但当时英国人等各国都在滥用鸦片,当时鸦片全球的地位与现在的烟草相近:因为获益者的利益,而无法禁止,如台湾历史学家连横甚于1930年发表《新阿片政策讴歌论》(又称《鸦片有益论》,替台湾总督府延迟鸦片禁绝时间辩护。英国也是到了1912年方把鸦片当成毒品禁绝。在此之前,鸦片被大量投放入中国资本市场,且在市面上以极低的价格流通,低廉的成本造成了其比世界各地更高的滥用率;正如同目前中国人抽烟率极高、中国二手烟害广泛。

但是这些条约中的过低的关税确实是非常严重的不平等条约,这不但造成外国产品倾销,更严重的是提高了中国的失业率,进而伤害了群众的基本权利和利益,造成社会秩序的失衡。内河航行权及开放过多通商口岸也让中国人面对难以抵御的商业竞争。俄罗斯向中国强索大片土地,以现在的观点来看,对中国及中国人都不利。

参考文献

  1. 和平条约,关键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