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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或称盗窃、偷盗、窃盗),是基于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正当占有(包括管领、支配、处分等),而擅自取走他人财产的行为,“不告而取谓之偷”。
- 偷窃侵夺物主财产权,违反普遍社会道德规范,在法律上,偷窃也是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行为,构成要件是自己或第三人未经物主同意而拿取他人财产,或占有他人不动产,导致物主找不到自己的财物,就同“偷”没有分别。
- 偷窃犯罪为能认知其为他人财产(不包括真的误认为是自己的财产而取走,但如果发现仍应归还),而故意未经同意地取走他人财产,为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
- 至于行为人不具备不法所有意图,而是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物品,且物主的支配权没有受到超出一般人所容许的损害,则属于学理上之“使用窃盗”,或称偷用,这种条件下是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的行为,故不一定在刑法规定范围,但可能算是侵害别人使用权益的民事侵害行为,就要根据物主的想法来定义侵害程度。
- 若偷窃过程中有使用暴力或威吓行为,称为“抢劫”,若使用欺骗手段不正当取得,则为“诈骗”。
普通窃盗罪与加重窃盗罪有何差别
- 窃盗罪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有普通窃盗罪与加重窃盗罪之分:规定普通窃盗罪是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一项,内容是这样的:“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 加重窃盗部分,规定在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其中列有六款加重处罚情节;包括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行窃;毁越门扇、墙垣或其他安全设备偷窃;携带凶器偷窃;结伙三人以上行窃;趁著发生灾害偷窃;或者在车站、埠头、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陆、空公众运输的舟、车、航空机内偷窃。
- 法定本刑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还可以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 像这次高雄发生的气爆事件,很多受灾户的房屋都因气爆失去铁门、门窗等防护设施,有人想乘机前往灾区行窃,就算是顺手牵羊,也会成立乘灾害加重窃盗罪,最低刑度就是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 一般人犯了窃盗罪,在《刑事诉讼法》中,属于公诉案件。
- 司法警察、检察官一旦得知有人行窃,不必待被害人提出告诉,就可以直接进行侦办。
- 直系血亲、配偶或同财共居亲属,或其他五亲等内血亲或三亲等内姻亲之间犯窃盗罪者“须告诉乃论”。
- 司法机关虽已知道行窃者是失主的亲属,也不可以迳行侦办。
- 像林男的案例,没有林爸的告诉,就不能绳林男以法,而且所提的“告诉”,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一审法院辩论终结以前,还可以撤回告诉。撤回告诉以后,法院就不可以判处林男罪刑![1]
偷窃行为反映3种可能性心理因素
- 1.环境适应问题--有些孩子在成长的环境中,对财产或物品没有“你我”之分; 或是因为成长过程中家庭的资源很有限,他们可能从小就学会了要把“想要的东西”占为己有; 部分原住民部落里,许多资源是整个部落共享的,因此你的东西,也是我的东西。
- 2.情绪或冲动控制问题--
- a.偷窃过程的刺激:看著自己费尽精神、胆战心惊避免被发现的“收获”,他终于松了一口气,露出微笑。
- b.成功得手的成就感:“拥有朋友的感觉真好。”也慢慢忘了不安和愧疚的感觉。成功的偷窃经验,更确信“果然拥有让人羡慕的玩具或东西,就可以和大家交朋友了。”
- c.心理的匮乏:对他人拥有的美好事物感到羡慕,同时感觉“自己很匮乏、不如人”时,此时偷窃是一种补偿匮乏心理的行动。
- d.对环境他人的报复:在犯案过程时,内心不断的重复回想父母的忽略、学校的不适应及内心的紧张焦虑,让他将自己的行为合理化“我只是不想再受到委屈”。
- 3.疾病观点:偷窃成瘾--患者为偷而偷,享受窃取带来的紧张刺激,甚至能够纾解压力。使内心的自卑、不安、罪恶感与压力,转为成就、放松满足。[2]
参考来源
- ↑ 叶雪鹏. 儿子偷窃老爸财物,要负窃盗刑责吗?. 法律时事专栏. 2014/08/11 [2020-06-08] (中文).
- ↑ 才炜民. 为何不愁吃穿的孩子要去偷东西?心理师道出偷窃行为3种可能性,可别直接打骂或替他辩解. 风传媒. 2019-12-09 [2020-06-08]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