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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竊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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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竊(或稱盜竊、偷盜、竊盜),是基於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正當佔有(包括管領、支配、處分等),而擅自取走他人財產的行為,「不告而取謂之偷」。

  • 偷竊侵奪物主財產權,違反普遍社會道德規範,在法律上,偷竊也是刑法規定的刑事犯罪行為,構成要件是自己或第三人未經物主同意而拿取他人財產,或佔有他人不動產,導致物主找不到自己的財物,就同「偷」沒有分別。
  • 偷竊犯罪為能認知其為他人財產(不包括真的誤認為是自己的財產而取走,但如果發現仍應歸還),而故意未經同意地取走他人財產,為侵犯財產法益的犯罪。
    • 至於行為人不具備不法所有意圖,而是未經同意使用他人物品,且物主的支配權沒有受到超出一般人所容許的損害,則屬於學理上之「使用竊盜」,或稱偷用,這種條件下是在日常生活中極為常見的行為,故不一定在刑法規定範圍,但可能算是侵害別人使用權益的民事侵害行為,就要根據物主的想法來定義侵害程度。
  • 若偷竊過程中有使用暴力或威嚇行為,稱為「搶劫」,若使用欺騙手段不正當取得,則為「詐騙」。

普通竊盜罪與加重竊盜罪有何差別

  • 竊盜罪在我國刑法分則中有普通竊盜罪與加重竊盜罪之分:規定普通竊盜罪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內容是這樣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加重竊盜部分,規定在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其中列有六款加重處罰情節;包括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行竊;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偷竊;攜帶兇器偷竊;結夥三人以上行竊;趁著發生災害偷竊;或者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的舟、車、航空機內偷竊。
    • 法定本刑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以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像這次高雄發生的氣爆事件,很多受災戶的房屋都因氣爆失去鐵門、門窗等防護設施,有人想乘機前往災區行竊,就算是順手牽羊,也會成立乘災害加重竊盜罪,最低刑度就是六個月的有期徒刑。
  • 一般人犯了竊盜罪,在《刑事訴訟法》中,屬於公訴案件。
    • 司法警察、檢察官一旦得知有人行竊,不必待被害人提出告訴,就可以直接進行偵辦。
  • 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
    • 司法機關雖已知道行竊者是失主的親屬,也不可以逕行偵辦。
    • 像林男的案例,沒有林爸的告訴,就不能繩林男以法,而且所提的「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以前,還可以撤回告訴。撤回告訴以後,法院就不可以判處林男罪刑![1]

偷竊行為反映3種可能性心理因素

  • 1.環境適應問題--有些孩子在成長的環境中,對財產或物品沒有「你我」之分; 或是因為成長過程中家庭的資源很有限,他們可能從小就學會了要把「想要的東西」占為己有; 部分原住民部落裡,許多資源是整個部落共享的,因此你的東西,也是我的東西。
  • 2.情緒或衝動控制問題--
    • a.偷竊過程的刺激:看著自己費盡精神、膽戰心驚避免被發現的「收穫」,他終於鬆了一口氣,露出微笑。
    • b.成功得手的成就感:「擁有朋友的感覺真好。」也慢慢忘了不安和愧疚的感覺。成功的偷竊經驗,更確信「果然擁有讓人羨慕的玩具或東西,就可以和大家交朋友了。」
    • c.心理的匱乏:對他人擁有的美好事物感到羨慕,同時感覺「自己很匱乏、不如人」時,此時偷竊是一種補償匱乏心理的行動。
    • d.對環境他人的報復:在犯案過程時,內心不斷的重複回想父母的忽略、學校的不適應及內心的緊張焦慮,讓他將自己的行為合理化「我只是不想再受到委屈」。
  • 3.疾病觀點:偷竊成癮--患者為偷而偷,享受竊取帶來的緊張刺激,甚至能夠紓解壓力。使內心的自卑、不安、罪惡感與壓力,轉為成就、放鬆滿足。[2]

參考來源

  1. 葉雪鵬. 兒子偷竊老爸財物,要負竊盜刑責嗎?. 法律時事專欄. 2014/08/11 [2020-06-08] (中文). 
  2. 才煒民. 為何不愁吃穿的孩子要去偷東西?心理師道出偷竊行為3種可能性,可別直接打罵或替他辯解. 風傳媒. 2019-12-09 [2020-06-08]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