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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業是指企業財產屬於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全民所有制企業又稱為國有企業,但廣義的國有企業還包括國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全民所有制企業只是國有企業的一種。
目錄
設立條件
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全民所有制企業必須符合以下七個條件:
產品為社會所需要
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業生產出來的產品必須是能滿足人們的物質需求和精神需求,為了滿足這種需求,企業提供的產品必須是符合國家質量標準要求的,不能提供偽劣殘次品,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同時對企業來說,生產的產品只有滿足人們的需求,才能銷售出去,企業提供的勞動價值才能實現,企業才有可能生存和發展。
有能源、原材料、交通運輸的必要條件
公司設立申請表有能源、原材料、交通運輸都是工業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必不可少的條件,沒有這些條件企業就無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有自己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名稱是企業的標誌,企業名稱一是能標明企業的性質和面貌,二是能有利於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中國專門制定有《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生產經營場所包括企業的住所和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處所,住所是企業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企業的法定地址。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在一定的空間進行,沒有場所,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就無法進行。
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
資金是企業賴以生存的必備條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包括三層含義:一是企業必須有資金;二是這些資金的來源必須是合法的;三是設立企業所需的資金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最低限額。
有自己的組織機構
企業的組織機構是指企業的法人機關,法人機關對外代表企業承辦各種事項,對內實施管理活動。沒有組織機構,企業也是無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內部設立一些職能機構,如財務部、生產部、人事部等,以及職工代表大會。
有明確的經營範圍
經營範圍是企業所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內容的界定。明確的經營範圍也限定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內容。國家將經營範圍作為設立企業的必備條件,是國家管理的需要,也是明確企業權利義務,保障企業合法經營的需要。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主要是指一些特殊要求,如環保、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等。 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法律地位 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可以採取承包、租賃等經營責任制形式。 企業的根本任務是:根據國家計劃和市場需求,發展商品生產,創造財富,增加積累,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 企業必須堅持在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的同時,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企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方向。 企業必須有效地利用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實現資產增值;依法繳納稅金、費用、利潤。
=法律規定
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目標
《轉機條例》明確規定:「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目標是:使企業適應市場的要求,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單位,成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
企業經營權
《轉機條例》第六條規定:「企業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全民企業法》也有類似的規定,並在第三章「企業權利和義務」中具體規定了13條企業權利和9條企業義務,明確地確立了國有企業的法律地位。《轉機條例》根據《全民企業法》的規定精神,不僅規定了14項企業經營權,即企業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產品、勞務定價權、產品銷售權、物資採購權、進出口權、投資決策權、留用資金支配權、資產處置權、聯營、兼併權、勞動用工權、人事管理權、工資及獎金分配權、內部機構設置權以及拒絕攤派權等,而且更加具體、詳細地規定了每項權利的內容和範圍,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便於具體落實和實施。
企業自負盈虧的責任
《轉機條例》對企業自負盈虧的責任作出專章規定。 (1)承擔民事責任和經營責任。規定企業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企業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廠長對企業盈虧負有直接經營責任;職工按照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對企業盈虧也負有相應責任。 (2)建立分配約束機制和監督機制。規定企業必須堅持按照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原則進行分配工作,同時,《轉機條例》還具體規定了分配約束控制機制和政府審核制度。 (3)承擔違約責任。規定實行承包經營或租賃經營的企業,如未能按照合同規定的標準上交利潤或租金,應承擔違約責任。 (4)建立和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財政、稅收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
建立企業科學的領導體制
規定國有企業堅持和完善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是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建立以廠長(經理)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並對企業兩個文明建設負全面責任。
企業與政府關係
堅持政企職責分開,這是處理好企業與政府之間各種關係的基本原則。《轉機條例》明確規定,按照政企職責分開的原則,政府依法對企業進行協調。監督和管理,為企業提供服務,由此確立了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新型關係。為了確保企業財產所有權,加強宏觀調控和行業管理,培育和完善市場體系,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為企業提供服務,《轉機條例》還明確規定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各項具體職責和各項有關的措施,為理順企業與政府關係,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提供重要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
國有獨資企業和全民所有制企業
所謂「全民所有制"是指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實踐中創立的經濟範疇,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一種具體理性模式。全民所有制企業又稱為國有企業,但廣義的國有企業還包括國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全民所有制企業只是國有企業的一種。所以說全民所有制是國有企業的一種細化,從以前廣義的國有企業明確到了具體哪一種國有企業而已,總的來說公司還是屬於國有企業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法》設立的企業,不存在股東,只有主管機構。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就應該存在股東,以及相應的董事、董事會等等。改制的目的,前面提到了有三點:推動國有企業政企分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其中一個變化就是:改制後,政府能夠直接任命人員的範圍減少,對公司制企業來說,股東(或出資人)委派董事,董事會選擇聘任經理層。而對於全民所有制企業來說,其管理層基本都是政府任命。從國資委(央企大股東)的角度來看,今年上半年,《國務院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正式印發,業內認為這份文件標誌着國資監管機構從以「管企業」為主向以「管資本」為主轉變邁出了歷史性、實質性的關鍵一步。各大國企集團是天然的國資投資運營平台,而目前集團層面行政化較為嚴重,迫切需要公司化改制設立董事會,完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才能確保「管資本」轉型的成功。只有進行了公司制改革,才能考慮下一步是否進行混改等國改措施。公司制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有效組織形式,有利於明確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黨組織之間的權責邊界。通過公司制改制,實現出資人所有權和企業法人財產權的分離,賦予企業獨立的法人財產權,有助於促使國企真正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獨立市場主體,從而激發企業內生活力,深入轉換經營機制,實現更好更快發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