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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国家审判机关。

国家审判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通常指普通法院。从广义上说,也包括行政法院特别法院军事法院[1]等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2]的审判、镇压阶级敌人的反抗,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专政及其阶级利益。它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行阶级统治的暴力工具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其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3]

目录

机构介绍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成立,同年8月21日起正式受理案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六个区县内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商事、知识产权、行政第一审案件及上述区县人民法院的上诉案件和同级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案件;受理不服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和本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设有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民事审判第五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分别负责立案审查、审理刑事、民事、商事、知识产权、行政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案件。设有政治部、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法警支队。

主要工作职责

世界上不同法系的国家,法院体制存在着很大差别[4]。我国的审判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5]。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犯罪分子,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秩序,保护公民权利,保障国家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6],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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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第八讲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