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指國家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徵收的一種稅。開徵城鎮土地使用稅,有利於通過經濟手段,加強對土地的管理,變土地的無償使用為有償使用,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於適當調節不同地區、不同地段之間的土地級整收入,促進企業加強經濟核算,理順國家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分配關係。
目錄
應納稅額
計稅依據
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1.凡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出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注意:稅務機關不能核定納稅人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
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地區幅度差別定額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採用定額稅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城鎮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12元。
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適用稅額 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占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均採取按年徵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例」武泰鋼材進出口公司擁有自用房產原值600000元,允許減除20%計稅,房產稅年稅率為1.2%;小汽車2輛,每年每輛稅額300元;載重汽車3輛,計淨噸位15噸,每噸年稅額60元;占用土地面積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稅額為6元;稅務部門規定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季末後10日內交納,1月31日計算本月份應交納各項稅金。 月應納房產稅額=600000*(1-20%)*0.012/12=5760/12=480(元) 月應納車船使用稅額=(2*300+3*15*60)/12=3300/12=275(元) 月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1500×6/12=750(元) 根據計算的結果,提取應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會計分錄如下: 借:稅金及附加 1505 貸: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 480 應交稅金——應交車船使用稅 9000 應交稅金——應交城鎮土地使用稅9000
稅收優惠
[[國家預算==收支單位的自用地免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但如果是對外出租、經營用則還是要交土地使用稅。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經營用地則不免。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7.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3年。 8.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9.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的土地上的多層建築,對納稅單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築面積占建築總面積的比例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例如一共是15層的大廈,一單位租用5層,一單位租用10層,則並不是只占有一層的單位交稅。 10.對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比
徵稅範圍
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根據上述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不包括集體土地的使用者。 但2006年4月30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對此進行了擴大解釋,該文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規定一律以本通知為準。」該通知將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擴大到集體建設用地。 耕地占用稅徵稅範圍包括占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是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園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占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視同占用耕地。用已開發的灘涂、草場、水面和林地,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結合情況確定是否徵收耕地占用稅。在占用之前3年內屬於規定範圍的耕地或農用土地,也視為耕地。
納稅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耕地占用稅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
特點
城鎮土地使用稅: 1.對占用土地的行為徵稅。 2.徵稅對象是土地。 3.徵稅範圍有所限定。 4.實行差別幅度稅額。
耕地占用稅
1.兼具資源稅與特定行為稅的性質。 2.採用地區差別稅率。 3.在占用耕地環節一次性課稅。 4.稅收收入專用於耕地開發與改良。
適用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 1.大城市1.5至30元; 2.中等城市1.2至24元; 3.小城市0.9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耕地占用稅
1.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元至50元; 2.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元至40元; 3.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6元至30元; 4.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5元至25元。 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50%
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平方米)為計稅依據 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