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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

納稅人,"納稅義務人"的簡稱。亦稱"納稅主體"。指稅法規定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與個人。稅收制度的基本構成要素之一。每一種稅都規定有相應的納稅人。如產品稅以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和進口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又如國營企業所得稅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國營企業為納稅人;聯營企業先分配所得的,以投資各方為納稅人等等。[1]

基本定義

納稅義務人是指稅法中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或個人。每種稅收都有各自的納稅人。納稅人究竟是誰,一般隨課稅對象的確定而確定。例如個人所得稅法中工資、薪金所得,其納稅人是有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房產稅的納稅人是產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徵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其納稅人是產權承受人。

同一種稅,納稅人可以是企業、單位和個人,如增值稅,企業生產銷售的產品,納稅人是企業;個人銷售的產品,納稅人就是個人。同一種稅在不同歷史時期,納稅人也可能發生變化,如農業稅,農業合作化前是個體農民,農業合作化後是農業生產合作杜和後來的生產大隊,後來主要是農村鄉村基本核算單位及承包人,全國取消了農業稅。稅是國家財政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國家公職人員才在國家財政裡面領取工資,所以國家公職人員又稱為人民服務的公僕。

詳細種類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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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具有權利主體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財產權力,承擔義務並能在法院和仲裁機關起訴、應訴的個人。不論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本國人或外國人,均屬自然人。自然人是納稅人的重要組成部分。[2]

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是指有經營能力並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公民。《個體工商戶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法人

是指有獨立的組織機構和獨立支配的財產,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在中國,一切享有獨立預算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各種享有獨立經費的社會團體,各種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等都是法人。法人有依照國家稅法納稅的義務,都可以成為納稅人。

其中,企業是最主要的納稅人。這裡所說的企業,是指從事生產、流通或服務等活動並實行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它可以是工廠、商店,也可以是具有同樣性質的各種公司。納稅人必須依法向國家納稅,否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加收滯納金,處以罰款等。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也有自己的權益,例如依法享受減免稅的權力,依法要求稅務部門為自己的經濟活動保密的權力,依法打稅務官司的權力等。稅務部門要自覺維護納稅人的權益。

權利義務

納稅人的權利

一、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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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有權向稅務局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包括: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辦理稅收事項的時間、方式、步驟以及需要提交的資料;應納稅額核定及其他稅務行政處理決定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和計算方法;與稅務局在納稅、處罰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納稅人可以採取的法律救濟途徑及需要滿足的條件。

二、保密權

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局為納稅人的情況保密。稅務局將依法為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主要包括納稅人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納稅人、主要投資人以及經營者不願公開的個人事項。上述事項,如無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或者納稅人的許可,稅務局將不會對外部門、社會公眾和其他個人提供。但根據法律規定,稅收違法行為信息不屬於保密範圍。

三、稅收監督權

納稅人對稅務局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如稅務人員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徵稅款,濫用職權多徵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等,可以進行檢舉和控告。同時,納稅人對其他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也有權進行檢舉。

四、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

納稅人可以直接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但採取郵寄或數據電文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的,需經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批准。

納稅人如採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應當使用統一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並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數據電文方式是指稅務局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納稅人如採用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應當按照稅務局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並定期書面報送給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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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延期申報權

納稅人如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內辦理。經核准延期辦理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局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准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六、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

如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省級稅務機關的批准權限,審批納稅人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

納稅人滿足以下任何一個條件,均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二是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七、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

對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局發現後,將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如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局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局將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並辦理退還手續,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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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

納稅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書面申請減稅、免稅。減稅、免稅的申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審查批准機關審批。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局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如納稅人享受的稅收優惠需要備案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及時辦理事前或事後備案。

九、委託稅務代理權

納稅人有權就以下事項委託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稅款繳納和申請退稅、製作涉稅文書、審查納稅情況、建賬建制、辦理財務、稅務諮詢、申請稅務行政複議、提起稅務行政訴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十、陳述與申辯權

納稅人對稅務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如果納稅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稅務局就不得對納稅人實施行政處罰;即使納稅人的陳述或申辯不充分合理,稅務局也會向納稅人解釋實施行政處罰的原因。稅務局不會因納稅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十一、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

稅務局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向納稅人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納稅人有權拒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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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稅收法律救濟權

納稅人對稅務局作出的決定,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局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局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納稅人對稅務局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稅務局的職務違法行為給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時,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可以要求稅務行政賠償。主要包括:一是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局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二是稅務局濫用職權違法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

十三、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

對納稅人作出規定金額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稅務局會向納稅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納稅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對此,納稅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稅務局將應納稅人的要求組織聽證。如納稅人認為稅務局指定的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納稅人有權申請主持人迴避。

對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稅務局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但納稅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

十四、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稅務局徵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時,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稅務局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

納稅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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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的義務

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局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主要包括領取營業執照後的設立登記、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後的變更登記、依法申請停業、復業登記、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註銷登記等。

在各類稅務登記管理中,納稅人應該根據稅務局的規定分別提交相關資料,及時辦理。同時,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二、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的義務

納稅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從事生產、經營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此外,納稅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

三、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件備案的義務

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稅務局備案。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牴觸的,應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四、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

國家根據稅收徵收管理的需要,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如納稅人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稅務局將責令納稅人限期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規定數額內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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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時、如實申報的義務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局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作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局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即使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六、按時繳納稅款的義務

納稅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局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七、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

如納稅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納稅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局處理。

八、接受依法檢查的義務

納稅人有接受稅務局依法進行稅務檢查的義務,應主動配合稅務局按法定程序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地向稅務局反映自己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執行財務制度的情況,並按有關規定提供報表和資料,不得隱瞞和弄虛作假,不能阻撓、刁難稅務局的檢查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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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

納稅人除通過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向稅務局提供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外,還應及時提供其他信息。如納稅人有歇業、經營情況變化、遭受各種災害等特殊情況的,應及時向稅務局說明,以便稅務局依法妥善處理。

十、報告其他涉稅信息的義務

為了保障國家稅收能夠及時、足額徵收入庫,稅收法律還規定了納稅人有義務向稅務局報告如下涉稅信息:

1.納稅人有義務就納稅人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

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納稅人的欠稅情況。

2.企業合併、分立的報告義務。納稅人有合併、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局報告,並依法繳清稅款。合併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併後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後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報告全部賬號的義務。如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4.處分大額財產報告的義務。如納稅人的欠繳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納稅人在處分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局報告。

注意事項

對於納稅人或是扣繳義務人來說,可以採取不同的方式來進行申請以及上報,大多可以採用郵寄或是數據電文的方式來進行辦理相應的納稅申報管理。通過報送或是代扣代繳,或是代收代繳等不同的方式來進行稅款的上報工作。

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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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享受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的權利;

有依法申請收回多繳納稅款的權利;

在生產、經營發生重大困難時,依法享有申請分期、延期繳納稅款或申請減稅、免稅的權利;

對稅務機關不正確的決定有申訴權;

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不法行為有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及國家監督、檢查機關檢舉、揭發的權利。

基本義務

按稅法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按稅法規定的期限和程序辦理納稅申報,並按期交納稅款;

向稅務機關及時提供會計、財務報表;

接受稅務檢查,並如實反映和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一般

基本定義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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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一個公曆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59號文件,市稅務局京稅一[1994]228號文件轉發)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特點

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定的一般納稅人,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並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但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納稅人,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於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上的增值稅納稅人,應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得作為小規模納稅人處理。(摘自市稅務局京稅一[1994]44號文件)

具體規定

一、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小規模企業及個體經營者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不視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摘自《增值稅暫行條例》)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摘自《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小規模企業,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核算並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小規模企業(未超過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帳簿健全,能準確核算並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並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經企業申請,稅務部門可將其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16號文件,市稅務局京稅一[1994]321號文件轉發)個體經營者符合條例第十四條所定條件的,經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批准,可以定為一般納稅人。(摘自《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根據《條例》規定,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的小企業,只要會計核算健全也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其具體條件為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在稅務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在銀行開設結算帳戶;單獨建帳核算並有專職財會人員,能按規定提供應稅貨物、勞務的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資料。個體經營者,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時,亦應基本具備上述條件。(摘自市稅務局京稅一[1994]44號文件)

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應向稅務機關提供如下證件、資料。

1、申請報告。納稅人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必須向稅務機關出具書面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着重說明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的具體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納稅人的義務能力。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發放的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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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與納稅人的成立以及經營活動相關的章程、合同、協議等資料。

4、銀行賬號證明。

5、註冊資金證明。(商貿企業)

6、法人代表、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商貿企業)

7、房屋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等證件、資料。(商貿企業)

8、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證件。一般納稅人申請

根據國家政策申請做一般納稅人是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所必須的,也是企業為合理納稅所必要的一般納稅人不僅可以節約納稅,而且可享受國家相關政策優惠如出口退稅等,還可在企業之間享有最高的信譽度,是企業發展壯大的必要條件。

認定常識

1.一般納稅人申請條件。

2.一般納稅人的附加建議。

一般納稅人所需材料:

1.營業執照;公司章程;

2.國地稅務登記證;

3.組織機構代碼證;

4.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及相片;

5.辦稅會計的身份證明及相片;

6.銀行帳號證明(基本戶);

7.租賃合同會計證;

8.近期財務報表購銷合同;

9.近期納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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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進出口資格及海關商檢證明;

11.應交增值稅明細帳設置和核算方法說明書;

12.通用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申請表(法人簽名加蓋企業公章)

認定程序

提出書面申請領取深入企業進行初審法制征管科複查局長審批通過在CTAIS中完成文書流轉操作發放。

小規模

基本定義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且會計核算不健全的增值稅納稅人。

認定標準

一、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規定如下: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50%以上),併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以下的;

(二)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摘自《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的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是指該類納稅人的全部年應稅銷售額中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超過百分之五十,批發或零售貨物的銷售額不到百分之五十。

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規定中所提到的銷售額,是指不包括其應納稅款的銷售額。(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3]154號文件,市稅務局京稅一[1994]44號文件轉發)

二、視同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繳稅特點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實行簡易的方法計算應納增值稅額,即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直接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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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徵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為商業企業地,適用4%的徵收率;小規模納稅人為商業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適用6%的徵收率

銷售額:為不含稅的銷售額。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區別

增值稅的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那麼,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區別在哪些方面呢?

一、認定條件不同:

1、主要從事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年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100萬以下的為小規模;

2、主要從事貨物批發零售的:年銷售額180萬以上的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180萬以下為小規模。工業企業年銷售額在100萬以下的,商品流通企業年銷售額在180萬以下的,屬於小規模納稅人;反之,為一般納稅人。

二、帳務處理上區別

(一)在購買商品時,如果對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兩者處理存在不同

1、一般納稅人處理為

借 庫存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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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 銀行存款等

2、小規模納稅人為

借 庫存商品等

貸 銀行存款等

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抵扣進項稅。

(二)在銷售商品時,採用的稅率不同。

1、一般納稅人: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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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三、稅收管理規定的區別:

1、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可以作為當期進項稅抵扣;計算方法為銷項減進項。

2、小規模納稅人:只能使用普通發票;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即使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能抵扣;計算方法為銷售額×徵收率。

四、稅率與徵收率不同:

1、一般納稅人:基本稅率17%,稅法還列舉了5類適應13%低稅率的貨物,還有幾項特殊業務按簡易辦法徵收(參照小規模)。還有零稅率應稅勞務和貨物。

2、小規模納稅人:商業小規模按4%徵收率;商業以為小規模按6%,(免稅的除外)。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