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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健康服务业协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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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健康服务业协会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主要由安徽医学院校、医疗卫生、健康管理与促进以及相关服务等支撑产业及其上下游相关单位和专家学者共同自愿组成,安徽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我省健康服务业领域第一个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省一级社会组织[1]

机构简介

2016年成立以来,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在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政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职能部门与全省健康服务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履行协会职能,加强与国内外健康服务业的交流与合作,推进我省健康服务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健康安徽建设服务。

安徽省健康服务业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安徽省健康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Anhui Health Ser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AHS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安徽从事医疗服务、保健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健康养老、健康养生、健身运动等健康服务业的科研开发等单位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健康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安徽省健康服务业领域单位和个人,积极推动安徽健康服务业的有序发展;加强与国内外健康服务业同行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与健康相关产品的质量,支持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服务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积极推进安徽健康服务业的振兴和品牌战略的实施,为我国乃至世界健康服务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本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接受安徽省民政厅和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和产业交流活动;

(二)开展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健康服务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制定产业规划,对产业内重大的科技改造,技术进步、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论证;

(四)在有关政府部门指导授权下,参与健康服务业市场的规范市场监督,促进健康服务业市场健康发展;

(五)收集、分析、统计、发布健康服务业领域的相关信息;

(六)创办刊物、开展咨询、举办会展、论坛、新技术推荐;

(七)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八)在相关部门的批准或指导下,在行业内各会员企业之间开展各种奖励、评选表彰、推荐先进单位活动;新成果和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等工作;

(九)开展国内外健康服务产业交流和合作;

(十)协调会员关系,推动行业自律;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共同利益和合法权利;

(十一)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

(十二)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健康服务业有关事项等;

(十三)积极开展其他有益于健康事业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协会活动。单位会员代表因退休、离职、变更等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需向本协会书面报告更换代表

第八条 从事于健康服务业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五)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对本协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七)接受本协会的监督与检查,服从本协会的协调与管理;

(八)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相关规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