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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醫院協會是一九九六年九月由中華醫學會廣東分會醫院管理學會升格成立為省一級學會——廣東省醫院管理學會,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更名為廣東省醫院協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1] 的社會團體。

建設宗旨

協會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省各級各類醫院及其工作人員和社會各界熱心醫療衛生事業的人士,加強醫療行業管理,依法維護會員、醫院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發揮指導、自律、協調和監督作用,促進醫院管理學科和專業人才的成長,促進醫院改革與發展,努力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工作效益和科學管理水平,更好地為保護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省委、省政府、省衛生廳、省民間組織管理局關於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逐步形成行業自律有效機制的精神,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為社會提供誠信服務,提高我會的社會公信力,為構建和諧廣東作出貢獻,特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廣東省醫院協會(下稱協會)自律規範是指協會領導、各辦事機構、二級分會,所屬廣東現代醫院管理研究所、廣東《現代醫院》雜誌社、廣東現代醫院管理顧問公司、協會會員[2]在醫院管理和醫院管理學術活動中應遵循的行業規範。

第三條 協會有權對所屬機構及會員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規範等方面進行檢查、監督、調查,所屬機構及會員應予配合併自覺執行。

第二章 基本準則

第四條 協會應堅持依法辦會,自覺遵守國家有關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做學法、知法、懂法、守法的醫院管理機構。

第五條 協會應嚴格依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協會應恪守協會章程的宗旨,堅持為廣大醫院服務,為廣大醫院管理工作者服務,為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決策提供參謀服務,為醫院管理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第七條 協會應堅持以人為本,強化自律,依法維權,努力營造和諧的醫患關係,有益醫院建設與發展,有助於行風建設。

第八條 協會應樹立勤政廉潔,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抵制行業不正之風,堅持反對有悖於醫學倫理、職業道德和群眾利益的行為,為醫院辦實事,講實效。

第九條 協會的單位會員應切實執行有關職業規範、行業自律規範,積極響應第八屆全國大型醫院院長高級研修班關於《積極推進醫院管理年活動,排解百姓看病難、看病貴的困擾,為創建和諧醫患關係、和諧醫院、和諧社會做出貢獻倡議書》和《全國民營醫院誠信自律規範》的倡議,加強自律,做誠信醫院。

第十條 協會個人會員應遵守所在單位制訂的醫院工作和職業道德規範、自律規範,在醫療、科研工作和各項社會活動中的行為進行自律,依法行醫。

第十一條 協會所屬機構應按照核准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不得違反相關行業的法規和政策、遵守相應的技術規範。

第十二條 協會要熱心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工作自律規範

第十三條 協會應堅持科學發展觀,不斷更新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技術,追蹤國內外先進醫院管理新趨勢,組織管理學術研究,提高醫院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 協會應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學術民主、尊重學術領域中的不同意見,平等商討,公平競爭,求得共識。

第十五條 協會應積極開展國際、國內合作與交流,推廣先進的管理經驗,促進醫院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十六條 會員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繼續教育、應用推廣醫院管理新技術、新方法和其他學術交流活動,提高管理的學術水平。

第十七條 協會和所屬機構應樹立誠信服務理念,公開辦會宗旨、業務範圍、服務內容、服務責任、收費項目與標準,堅持誠信服務。

第十八條 協會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反對學術上的浮躁浮誇之風,抵制學術上的腐敗和違規行為,反對弄虛作假。

第十九條 嚴禁利用協會名義參與謀取不正當利益,反對和抵制利用媒體對虛假的科研成果進行炒作,不組織所謂「成果鑑定」或提供變相的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條 協會應以身作則,不利用自己的影響,私自參加廠家、公司的營銷性質的宣傳活動。

第二十一條 在參與各種推薦、評審、鑑定、評獎等活動中,本着對社會負責的態度,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如實反映其水平,堅決抵制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協會舉辦的各種培訓班,學習班,應從實際需要出發,不亂辦班,不亂收費,不以營利為目的,合法獲取勞務收益。

第二十三條 協會應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加強指導。舉辦非營利的學習班,扶持貧困地區醫院、衛生院求生存、求發展。

第二十四條 組織城市醫院將閒置的醫療設備支援貧困地區醫院的建設和發展。

第二十五條 協會應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財務紀律,不得挪用、私分、侵占業務收費。

第四章 獎懲規範

第二十六條 會員、所屬機構、二級分會之間發生相關醫院管理事務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着團結互諒的原則協商解決爭議,也可以由協會進行調解,維護協會的團結。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員及所屬機構違反本規範,任何成員單位有權及時向協會進行檢舉,要求協會組織調查,協會執行機構也可以直接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公布。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範的會員及所屬單位,經查實後,按照協會章程有關規定有權向相關部門反映,並根據其情節嚴重程度,給予批評教育、警告、內部通報、以至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違反法律者,由司法機關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會員及所屬單位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協會將予表彰或獎勵;

(一) 對醫院管理工作作出較大貢獻的;

(二) 在醫院管理科研有所突破,取得顯着成果的;

(三) 積極參加醫療扶貧和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在全省範圍內貢獻突出的;

(四) 被省、市級以上黨委、政府部門或國家其他機關及工、青、婦等社團授予榮譽稱號的;

(五) 積極參與協會行業管理,提出建議,為有關部門接納經實踐證明可行並取得明顯效果者;

(六) 職業道德高尚,事跡突出的;

(七) 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應予表彰或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組織工作自律規範

第三十條 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規範,負責向會員、所屬機構傳遞自律信息,向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及所屬機構的意願與要求,維護會員和所屬機構的正當權益。

第三十一條 會員及所屬機構有權對規範執行機構執行規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進行監督,有權向執行機構主管部門檢舉規範執行機構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範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範由廣東省醫院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範自協會理事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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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