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
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成立于1997年,是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是广东省总工会的下属单位,接受省总工会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职工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互助互济非营利组织,是按照党和国家对“送温暖工程”的指示精神,在全省范围内,通过工会组织动员职工继承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精神,依靠自己和集体的力量,用互助互济的办法,解决职工生活中的困难问题,作为国家基本保障的补充。
目录
本组织的宗旨
业务范围
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残或发生意外灾害、伤亡有关的职工互助互济及其它相应的社会互助保障活动。
互助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英文名称是Guangdong Workers Mutual Aid Association,缩写是 GWM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各级工会统一组织,职工自愿参加,集中统一管理,多渠道筹集资金,统一服务标准,通过互助合作方式实现会员保障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继承工会组织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弘扬职工群众团结互助的伟大品格,发挥补充保障作用,为工运事业服务,为职工群体服务,使职工群众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
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2]。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总工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伤、残等有关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
(二)开展为会员提供教育、培训、康复指导、咨询服务、会员救助、慰问等活动;
(三)职工互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调剂、给付、保值增值;
(四)参与或协助工会组织开展教育、咨询、服务;
(五)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以上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由省内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广东省内的用人单位;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能够指派专人履行职工互助保障工作职责;
(四)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职工互助保障活动。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广东省内用人单位的职工;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同意并授权本单位(或工会组织)办理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相关手续;
(四)自愿参加至少一项职工互助保障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参加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申请表,并缴纳相应的会(保)费,经本会审核同意,即享有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有效性的确定以参加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当年会员数据库资料为准,定期公布。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单位会员代表个人会员行使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至少一项职工互助保障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如不按期缴纳会(保)费,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二)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件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九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本会及时修改会员数据库信息。
参考文献
-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理念 ,搜狐,2022-05-25
- ↑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搜狐,202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