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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圖片來自搜狐网

建设用地land for construction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1]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2]付出一定投资(土地开发建设费用),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载能力或建筑空间,不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用地。

2021年8月26日上午,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成果。数据显示,我国建设用地6.13亿亩。

占用程序

为实施城市规划城市建设范围内占用土地的一般程序为:

①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项目分别供地。

用地管理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包括建设用地的管理、定额、审批、和许可等几方面的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和技术的综合手段,来配置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各用地单元的用地关系,保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基本需要,严格控制农业用地向非农业用地转变而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建设用地管理的主要工作是:

①研究编制各类建设用地的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监督实施;

②依法办理土地的征用、划拨,城镇国有土地的出让工作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③清查处理违法用地和违章用地;

④制定、完善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类规章制度;

⑤组织制定国家建设项目和乡镇用地定额指标的编制和实施。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来执行。

用地分类

建设用地一般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商服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特殊用地

建设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按其土地权属、建设内容不同,又分为国家建设用地、乡(镇)建设用地、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按其工程投资和用地规模不同,还分为大型建设项目用地、中型建设项目用地和小型建设项目用地。

中国的建设用地供应,分为存量和增量两部分。增量部分,主要通过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供应,即所谓“一级市场”;存量部分即通过现有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交易的供应,即所谓“二级市场”。

存量土地实际被现有土地使用者控制。

容积率管理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或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原审批机关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五)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六)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容积率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等内容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开。在论证后,应将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公开。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

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容积率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且前后一致,并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公开,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符合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要求。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核实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容积率要求。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容积率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因建设单位或个人原因提出申请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容积率进行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查处。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容积率调整或违反公开公示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取得方式:建设用地取得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

用地特点

(1)建设用地是生活场所、操作空间和工程的载体,不是直接利用土壤,与土壤肥力没有关系。

(2)可逆性差。农用地要变为建设用地较为容易,建设用地变为农用地却较为困难。

(3)土地利用价值高。可以产生更高的经济效益。

(4)区域选择性强,在地域上选择性很强。

利用现状

2021年8月26日上午,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成果。三调全面查清了我国国土利用状况,建立了覆盖国家、省、地、县四级的国土调查数据库。

2021年“三调”结果显示,全国建设用地总量6.13亿亩,较“二调”时增加1.28亿亩,增幅26.5%,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09.4%,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48.34%提高到62.71%,建设用地的增加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总体相适应。但从“三调”数据看,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达到1.55亿亩,节约集约程度不够问题依然突出,一些地方存在大量低效和闲置土地。全国村庄用地规模达3.29亿亩,总量较大,布局不尽合理。城乡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具有较大潜力。

相关手续

这里以江西省上栗县为例,展示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的相关手续和注意事项。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山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

适应范围

国家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临时用地。

办事条件

1.符合上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

3.资料齐全,手续齐备。

四、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一)报省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

1.县、市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建设用地申请表;

3.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5.建设用地项目预审意见;

6.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它立项批准文件;

7.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它立项批准文件;

8.有关部门意见(涉及地质、环保、规划、水利、林业、消防、公路等);

9.以有偿方式供地的,提供:

(1)出让合同;

(2)土地评估报告;

10.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

11.企业营业执照和外贸部门颁布的《批准证书》;

12.若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处置情况说明;

13.征用土地协议书或征地公告;

14.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15.1:10000分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16.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17.补充耕地协议书和补充耕地位置图或开垦耕地验收报告。

18.征地地形图

(二)农村村民宅基地报批审查程序

村民建房报告 ↓ 村民小组讨论通过 ↓ 村委会审查意见 ↓ 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意见 ↓ 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地转用并备案

收费标准

(一)报省审批建设用地项目收费标准:

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8元/平方米

2.防洪保安基金:1000元/亩

3.征地管理费:征地总费用的4%

4.出让金业务费:基准地价×用地面积×1%

5.耕地开垦费:年产值(1500元)(三年年平均产值)×9倍=13500元/亩

(二)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致全省农民朋友第二封公开信精神,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栗府字[2002]72号文件精神,上栗县农民自用房占用耕地建房收费标准如下:

1.耕地开垦费:水田25元/平方米,旱地9元/平方米

2.耕地占用税:2.75元/平方米

(三)土地证工本费:10元

办事程序

资料收齐受理→经办人员实地踏勘→用地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局务会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经办人员核发证件办事时限7个工作日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