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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First-aid)即緊急救治的意思,是指在急病或意外發生時,在醫生與護理人員到達前為生病或受傷的人,進行初步的救援及護理。
急救程序
急救員抵達現場後,需按照D.R.A.B.C口訣為傷病者進行評估:
- 確保環境安全(Danger)—觀察及評估當時現場環境是否會對施救者或傷者構成危險,如有請先移除所有危險因素,如危險因素不能在短時間內移除(如火災等),就應考慮把傷者移離現場。除非不移動傷者會造成更大危險甚至危及性命,否則儘可能不要移動傷者。
- 檢查傷者清醒及反應程度(Response)—在傷者的雙耳呼叫及輕搖雙肩五至十秒,以測試傷者的反應,如沒反應,應找旁人前來協助。
- 暢通呼吸道(Airway)—以按額托顎方法暢通氣道,即一隻手按著傷者前額,另一隻手托著傷者顎骨向額頭方向推,目的是保持呼吸道通暢,同時觀看傷者口內有否異物,如有異物應立即清除。如懷疑傷者頭或頸部受傷,應另以創傷推顎法暢通氣道,以免令脊椎或脊髓受傷。
- 檢查呼吸(Breathing)及檢查脈搏和循環徵象(Circulation)—把面部貼近傷者口鼻,以自身感覺和聆聽傷者有否呼吸,留意傷者胸口有否起伏,同時檢查頸動脈,急救員應將食指和中指從傷者喉核向自身方向滑下約2.5厘米。檢查呼吸及脈搏應在十秒之內完成。
如傷者無呼吸及脈搏,應着旁人立即報警及提取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縮寫:AED),立即進行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縮寫CPR)程序[1]。
如傷者恢復脈搏及呼吸但未清醒,應將傷者置於復原臥式(讓傷者側臥,頭部後仰保持氣道暢通,離地較遠的手墊於臉頰之下,將離地較遠的腿的髖關節和膝關節擺放成直角,固定體位),並留意其脈搏及呼吸。如傷者轉醒,便應處理其他傷處,如骨折及出血。無論如何,急救員應留在現場協助傷病者直至救護人員抵達。
部分國家如美國鼓勵市民無論有否正式學習心肺復甦術亦應嘗試為傷病者進行心外壓,但仍建議已考獲受公認急救證書的人士進行,其他人士如不肯定傷者情況,不應對傷者進行心肺復甦術,並立即報警或呼叫求助;傷病者清醒則作出安慰,使傷病者情緒得以穩定。
急救檢傷分類
當發生重大災害事件時,醫護人員可能會面臨有大量受傷患者同時需要救治的情況,這時採取急救檢傷分類能合理利用有限人力,對有生命危險的優先救治,對可以延後救治的或者已無法救治的暫緩救治。 標識分類原則:
- 第一優先 重傷員(紅色標識);
- 其次優先 中度傷員(黃色標識);
- 延期處理 輕傷員(綠色或者藍色標識);
- 最後處理 死亡遺體(黑色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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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簡稱CPR,道客巴巴,2012-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