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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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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石油(Standard Oil,又称美孚石油公司美孚火油公司美孚洋行纽约三达火油公司)是美国历史中一间大型、综合石油生产、提炼、运输与营销的公司。于1870年以有限公司的形式在俄亥俄州成立,乃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炼油厂商[1]

在1911年被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为非法垄断之后,这家世界上出现最早规模最大跨国公司的争议史才得以结束,标准石油最终拆分为多家石油公司。标准石油最初通过横向整合炼油行业主宰成品油市场,后来改用垂直整合。该公司是商业托拉斯发展的创新者。标准石油托拉斯精简生产与物流,从而降低了成本并削弱竞争对手。竞争法批评人士指责标准石油使用激进价格摧毁竞争对手,形成威胁消费者权益垄断。约翰·洛克菲勒是它的创办人、主席与大股东,虽然它使得洛克菲勒成为近代历史中最富有的人,但因为它呈成倍的成长速度,又采用虽然合法但是排挤许多小商企的策略,标准石油受到了公众的广泛批评。其他标准石油的著名主要人物包括:佛罗里达东海岸铁路、度假村的建造者亨利·弗拉格勒与维吉尼亚铁路的建造者亨利·罗杰斯

早期历史

在1870年,俄亥俄州,约翰·洛克菲勒(John Rockefeller)、威廉·洛克菲勒(William Rockefeller)、亨利·弗拉格勒(Henry Flagler)、化学家塞缪尔·安德鲁(Samuel Andrews),匿名合伙人史提芬·哈里斯(Stephen Harkness),与威廉的姐夫奥利弗·詹宁斯(Oliver Jennings)合伙建立了标准石油。在开始的10,000股中,洛克菲勒分得2,667股;威廉、亨利与塞缪尔各分得1,333股;史提芬分得1,334股;奥利弗分得1,000股;而洛克菲勒、安德鲁与弗拉格勒公司(Rockefeller, Andrews & Flagler)分得1,000股[2]。通过后来受到广泛批评的高效战术,它在1872年的两个月内吞并或者摧毁了它在克里夫兰的大部分竞争者,在后来更是席卷美国东北部。

在早年,因为洛克菲勒是塑造新石油工业的唯一的、重要的人物,所以他统治着团队。权利集中在公司在克利夫兰的总部,但是总部的决策都以合作方式作出[3]

州政府作出反应,试图通过立法限制公司规模。洛克菲勒和他的联营者发展出新方法去组织他们快速成长的企业。在1882年,他们将各州公司整合在一群委托人(Trustees)下。根据秘密合约,旧时的37个股东将他们的股份“委托”予9个委托人组成受托委员会:威廉·洛克菲勒与他的长兄,约翰·洛克菲勒、奥利弗·佩恩(Oliver H. Payne)、查尔斯·普拉特(Charles Pratt)、亨利·弗拉格勒,约翰·阿奇博尔德(John Archbold)、威廉·沃登(William Warden)、雅比斯·博斯特威克(Jabez Bostwick)与本杰明·巴斯特(Benjamin Brewster)[4]。,约翰·洛克菲勒任委员会主席,约翰·阿奇博尔德仁副主席。37个股东法律上仍然控股该公司,但经营大权都在“受托委员会”手里。尽管托拉斯在1892年被俄亥俄州议会解散,这种组织形式被证明是非常成功的,所以,在后来,其它的巨型企业都采用了这种“托拉斯”形式。

公司的成长,除通过增加销售,还通过收购竞争对手。在购入竞争对手的公司后,洛克菲勒关闭他认为是低效的公司而保留其它的公司。在1868年一个精彩的交易中,纽约中央铁路旗下的湖滨铁路(Lake Shore Railroad)招标,只要一家公司每日输送60加仑石油并自行装卸,该公司就能以原价的71%运输石油,即每加仑一分、每桶42分。小公司都谴责这次招标不公平,因为他们没有的能力为折扣而产出足够的石油。

在1872年,洛克菲勒加入南方促进公司(South Improvement Company),这使得他在运输时能够得到回扣,让竞争对手露出弱点。但是此举被揭发,竞争对手要求宾夕法尼亚州议会撤回南方促进公司的契约。

标准石油的行动与秘密运输合约使得其煤油价格由1865年的56分跌至1870年的26分。

在1885年,俄亥俄标准石油将总部由克利夫兰迁到纽约市百老汇26号(26 Broadway)。同时,俄亥俄标准石油注册了新泽西标准石油,因为新泽西州的公司股份所有权法比较宽松。

同样地,在1890年,国会通过了美国所有反垄断法的始祖 -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尽管对“抑制贸易”的定义充满争议,它禁止抑制贸易的一切合约、计划、交易、阴谋。标准石油集团很快地引起了俄亥俄总检察长大卫·沃森(David Watson)的注意。

从1881年到1906年,标准石油以65.4%的股息548,436,000美金。就如普通的策略一样,部分盈利重新投入到商务中,而非作股息。1882年到1906年间,净盈利为838,783,800美金,股息为290,347,800美金。

鼎盛时期

在1897年,洛克菲勒从集团的控股公司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引退,但是保留了在公司的股份。副主席约翰·阿奇博德(John Archbold)主持公司的大部分运作。同时间,政府试图通过反托拉斯法限制公司的发展。

标准石油因为高效率与负责任建立最初的市场地位。在当时,大部分公司将汽油倒入河流,但是标准石油将它们用作自家机器的燃料。在当时,大部分公司的炼油厂的废料堆积如山,但是洛克菲勒却能够找到卖掉它们的方法。

例如,标准石油在1908年购入发明矿脂切斯伯勒制造公司(Chesebrough Manufacturing Company)。

记者、作家艾达·塔贝尔(Ida Tarbell)的父亲是被洛克菲勒击败的油商,她是第一批“耙粪记者”之一。她与同情她的标准石油高级行政人员亨利·罗杰斯(Henry Rogers)作了广泛的采访,她的调查助长了公众对标准石油与一切垄断者的攻击。

在1902年11月开始,《麦克卢尔》(McClure's)杂志开始连载她的报道,连载在1904年10月结束,分为19部分。在1904年,集合成书《标准石油历史》(The History of the Standard Oil Company)。

标准石油托拉斯的控制权在一小群家族手上。在1910年,洛克菲勒说:“我认为在标准石油由创办至现今的历史中,大部分股权都为普拉特家族(Pratt Family)、佩恩-惠特尼家族(Payne-Whitney Family)、哈里斯-弗拉格勒家族(Harkness-Flagler Family)与洛克菲勒家族所控制。”

这些家族将大部分股息重新投资于其他产业,尤其是铁路业。他们也大量投资天然气与电力照明产业(包括巨型的纽约市综合天然气公司)。他们大量购入美国钢铁(US Steel)、混合铜业(Amalgamated Copper)甚至是玉米产品提炼公司(Corn Products Refining Company)的股份。

标准石油在中国

标准石油的产量增长得非常快,以至于美国市场很快饱和,所以公司开始展望海外市场。在1890年代末,公司开始向拥有4亿人口的中国售卖煤油,用作油灯的燃料。标准石油中文商标采用了“美孚”,意为美丽与可靠。它也在生产的锡灯上使用“美孚”商标,这些锡灯价格低,以鼓励中国百姓放弃使用菜油灯,使用煤油灯。此举获得了积极反应,中国成为标准石油在亚洲的最大市场。标准石油与真空石油公司合并后成立施丹维克(Stanvac (Standard-Vacuum))是美国在投资珍珠港之前在东南亚的唯一投资。

标准石油在中国各大城市修建储油罐、仓库与办事处(将油轮上的散装油以每罐5加仑重新储存)。在内陆,它使用油罐车、火车与船只运输石油。Stanvac的华北分公司以上海为基地,拥有上百艘河流船只,包括趸船、蒸汽船、小轮、拖轮以及油轮。超过13艘公司的油轮在长江上航行,其中最大的几艘美平(Mei Ping)(1,118吨)、美夏(Mei Hsia)(1,048吨)与美安(Mei An)(934吨)。他们都在帕奈号事件中沉没[5]。美安在1901年服役,是船队的第一艘船。船队的其他船只包括:美川(Mei Chuen)、美孚(Mei Foo)、美红(Mei Hung)、美江(Mei Kiang)、美路(Mei Lu)、美谭(Mei Tan)、美苏(Mei Su)、美英(Mei Ying)、与美云(Mei Yun)。美夏是一艘特别设计在江河航行的油轮,在上海使用当时最新造船技术建造。在1912年,同级建造的美孚服役。在1926年服役的美夏能够在3个储油罐中装载350吨散装油,她长206英尺,宽32英尺,在海外设计,在上海建造。她的石油燃料燃烧器进口自美国,而水管锅炉进口自英国。

垄断指控与反托拉斯诉讼

在1890年,标准石油控制了美国80%的石油。俄亥俄州起诉标准石油成功,托拉斯在1892年被迫解散。但是,标准石油只是将俄亥俄标准石油分离而继续控制它。后来,新泽西州修改了它的注册公司法,允许一间公司持有全美任何的公司的股份。所以,在1899年,以纽约市百老汇26号为基地的标准石油托拉斯,合法地重组为一间控股公司,新泽西标准石油,它持有41间公司的股份,而这些公司又控制了更多的公司,实际上只改变了控制公司的方法。公众认为由一群被选董事控制的标准石油集团是无孔不入的。

在1904年,91%的产油与85%的石油的最终销售都为标准石油控制。它的产出大多数是煤油,其中55%出口到世界各地。在1900年后,它不再使用价格战排挤竞争对手。联邦商业机构专员(Commissioner of Corporations)研究了标准石油在1904到1906年间的运作,称“毫无疑问......标准石油在石油提炼产业中的统治地位是通过不公战术取得的;操纵输油管与铁路,与通过削减石化产品的价格,用不公方法竞争”。在竞争对手的逐渐蚕食下,在1906年,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只剩下了70%。同年,对标准石油的反托拉斯控诉失败了。在1911年,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下跌到64%,而且至少有147个竞争对手,包括海湾(Gulf)、德士古(Texaco)和壳牌(Shell)。公司并未试图垄断石油的勘探与抽取;在1911年,美国石油的勘探与抽取的11%为标准石油控制。

在1909年,美国司法部以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为依据起诉标准石油垄断及抑制州际商业:

在铁路公司偏向的组合的回扣、偏向与其他歧视性策略;通过控制输油管抑制竞争对手、达到垄断,对竞争对手拥有的输油管的不公策略;与竞争对手签署妨碍贸易的合约;不公的竞争方法,比如在必要打压对手的时候削减地方价格;派遣间谍到竞争对手处出收集情报,运营虚假独立公司,以相同的意图在石油上的付款中取得回扣。

在最后4年中,双方不断在庭上争论标准石油的垄断策略:

“调查的总体结果揭示许多以标准石油公司与其附属公司名义进行的,在铁路上的公然歧视。除加利福尼亚州的几所大型公司外,标准石油是以如此歧视方式销售获利。在国内的每一个地区,公司都享受着对竞争对手的一些不公优势,而其中一些歧视影响范围广阔。”

后继公司

标准石油部分继承公司
解散时名字 现状
新泽西标准石油 埃克森,现为埃克森美孚的一部分。
纽约标准石油 美孚,现为埃克森美孚的一部分。
加利福尼亚标准石油 即现雪佛龙
印第安纳标准石油 现为BP的一部分。
肯塔基标准石油 现为雪佛龙的一部分。
大陆石油公司(Continental Oil Company) 康菲公司之前身
俄亥俄标准石油 现为BP的一部分。
俄亥俄石油公司 现名马拉松石油(Marathon Oil)。
威斯康辛标准石油公司 现名坦博石油(Tempo Oil)。

参考文献

  1. Our history. Exxon Mobil Corporation. [2013-12-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02) (英语). 
  2. Edward Jerome Dies. Behind the Wall Street Curtain. Gutenberg Publishers. 2011-05-05: 76. ISBN 978-1614279945 (英语). 
  3. Ralph W. Hidy and Muriel E. Hidy. History of Standard Oil Company (New Jersey : Pioneering in Big Business 1882-1911). Ayer Co Pub. 1987. ISBN 978-0405080760 (英语). 
  4. Matthew Josephson. The Robber Barons. Mariner Books. 1962-01-24: 277. ISBN 978-0156767903 (英语). 
  5. Mender, Peter. Thirty Years a Mariner in the Far East 1907–1937, The Memoirs of Peter Mender, a Standard Oil Ship Captain on China's Yangtze River. Bangor, ME: Booklocker.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