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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1]

其他事项

(一)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建立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综合运输体系规划,负责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

(二)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的运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应急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文书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事务;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政务信息、保密、信访、提案、督查、外事;负责起草重要报告、领导讲话和综合性文件;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机关后勤行政管理;组织重要事项的调研,归口管理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指导有关应急体系建设。

(二)政策法规处(精神文明办公室)。

负责交通运输法制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有关交通运输地方立法规划和协调;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组织开展行业政策研究;指导利用外资和民间资本工作;负责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行业思想政治建设;指导行业体制改革;指导行业节能减排。

(三)综合规划处。

编制全省综合运输发展规划和计划;拟订专项规划及分年度实施的资金使用计划;参与拟订全省物流业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交通基础设施新改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价;编制全省港口规划,负责岸线使用的审查;负责有关环境保护、统计、预测和信息工作。

(四)财务处。

拟订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投融资政策;负责拟订和调整公路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运输资金管理、财务监督检查、预算、决算、政府采购、外汇、信贷和银行帐户有关事宜;负责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指导行业财务管理。

(五)人事劳动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管理;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组织建设及其成员的管理工作;负责行业职业资格制度[2]的建设管理;负责行业特有技术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指导行业的人才队伍建设。

(六)科技教育处。

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教育、信息化政策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指导行业计算机和信息化;承担有关标准、质量和计量;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标准协调;指导行业继续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七)基建管理处。

负责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交通运输建设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资质管理;指导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交通运输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管理。

(八)运输安全处(交通公安处)。

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运输行业的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不同运输方式的合理布局和有效衔接;负责运输市场的行业管理和组织协调重点运输、紧急客货运输;指导城乡客运,承担规定的物流市场有关管理;负责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全省交通运输公安工作。

(九)民航管理处。

提出全省民航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与综合运输体系相关的专项规划建议,拟订全省民航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省民航行业发展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负责全省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场址、工程设计审核和政府有关许可管理。

(十)审计处。

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的内部审计;负责对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负责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的内部审计。 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在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和省交通运输厅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省国防交通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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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