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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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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藥學會成立於1964年,是由河南省內從事藥學科研、教學、應用等單位及藥學專業人員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1]。現有註冊會員4000餘人,單位會員近50家。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南省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河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2017年被河南省民政廳公示為4A級社會團體。

歷屆理事會選舉產生的理事長依次為:李昊譽、張仲舒、張 磊、張澤書、闞全程、常俊標。

理事會

2019年12月召開了第六次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產生了第六屆理事會,河南師範大學常俊標校長任理事長。學會設立2個工作委員會、15個專業委員會和專職秘書處。在開展國內學術交流、 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2]和培訓、培養舉薦人才、普及藥學科學知識、編輯印刷內資、接受政府委託,承辦有關藥學發展、藥品監管等有關事項、提供醫藥技術服務與推廣科研成果轉化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在新一屆理事會的領導下,我會將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在省科協、民政廳和相關部門的堅強領導下,廣泛團結和動員廣大會員和藥學工作者,認真履行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提高全面科學素質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的職責定位,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以更加堅定的信心,更加昂揚的鬥志,更加積極的行動,為全省群眾的用藥安全保駕護航,為促進健康中原建設,為譜寫新時代中原更加出彩的絢麗篇章作出應有的貢獻。

河南省藥學會章程(節選)

(經2019年12月14日經河南省藥學第六次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河南省藥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Henan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縮寫HPA)。根據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全國學會組織通則》和《中國藥學會章程》等制定本章程。(以下簡稱「章程」)。

第二條 本會是由河南省內從事藥學科研、教學、應用等單位及藥學專業人員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南省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河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河南省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是圍繞藥學領域開展下列活動:

(一)開展藥學科學技術的學術交流、業務合作,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

(二)編輯出版發行藥學學術、技術、信息、科普等各類期刊,組織編寫藥學圖書資料及電子音像製品;

(三)開展對會員和藥學工作者的繼續教育與培訓工作;

(四)組織開展藥學以及相關學科的科學技術知識普及與宣傳,開展醫藥產品展覽、推薦及宣傳活動,提供醫藥技術服務與推廣科研成果轉化等;

(五)反映會員和藥學工作者的意見和建議,維護其合法權益;建立和完善藥學科學研究誠信監督機制,促進科學道德學風建設;

(六)接受政府委託,承辦有關藥學發展、藥品監管等有關事項,組織會員和藥學工作者參與政府有關部門的科學論證、科技與經濟諮詢,開展醫藥科技評價;

(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省藥學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工作者;具有藥學及相關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五)單位會員:從事藥學科研、教學、生產、經營、管理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社會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個人會員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學歷文件、身份證、職稱證等;

(三)單位會員需經申請單位法人代表簽署意見後,填寫單位會員申請表;

(四)由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批准後,頒發本會單位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交納會費;

(二)2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