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英语: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ICERD)是一项联合国公约。作为第三代人权文件,公约要求其缔约国消除种族歧视和促进所有种族间的谅解。该公约也要求各国以法律禁止仇恨言论,并以刑事手段惩治种族主义组织。
该公约由联合国大会于1965年12月21日通过并开放签约,1969年1月4日正式生效[1]。至2013年1月,已有88个签约国,177个缔约国,并设有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ERD)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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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起
1960年12月,在世界一些地区相继发生反犹太主义事件之后,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谴责“一切形式的种族,宗教和民族仇恨与行为”,认为此违反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并呼吁所有国家的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各种形式的种族、宗教和民族仇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依此起草了一决议针对“种族偏见、民族和宗教不宽容的表现”,呼吁各国政府教育公众反对不宽容并废除歧视性的法律。由于时间紧迫,该决议未能在1961年的大会通过,在隔年的大会才顺利通过。
在这项决议初期的辩论中,以中非共和国、查德、达荷美共和国(今贝南)、几内亚、科特迪瓦、马利、毛里塔尼亚和上伏塔(今布基纳法索)为首的非洲国家推动更具体的行动,提议以国际公约的形式对抗种族歧视,而一些国家则较偏好声明,而不是具约束力的公约。也有一些国家想在同一份文件中同时处理种族歧视与宗教不宽容,不过由于阿拉伯国家政治上的反对,加上其他国家认为宗教不宽容的部分没有那么急迫,最终各方达成妥协,两项决议分开处理,一项是旨在消除种族歧视的宣言和公约草案,另一项则是针对宗教不宽容的宣言和公约草案。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草案于1963年11月20日在大会通过,同一天,大会呼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与人权委员会应绝对优先依此宣言草案制定公约草案。公约草案于1964年年中完成,但因为大会的拖延而无法在该年通过。公约草案最终在1965年12月21日通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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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1969年1月4日 消除种族歧视公约生效,搜狐,2009-01-04
-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豆丁网 , 201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