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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克城级航空母舰英语:Yorktown Class aircraft carrier)是美国在战间期设计的航空母舰,前后一共建造3艘,是继列克星顿级与突击者级航空母舰后,美国设计的第三款舰队航空母舰。

约克城级的设计受到华盛顿海军条约伦敦海军条约的吨位限制,然而相比起上一代的突击者级,约克城级更适用于美国海军的战略及战术运用,既可搭载大量飞机,同时享有优越的速度与续航距离,只是水下防御有所不足。首两舰约克城号及企业号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服役,而三号舰大黄蜂号则在裁军条约失效后赶工建造,赶及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前服役。在埃塞克斯级于1943年底服役前,约克城级一直是美国海军太平洋的中坚部队[1],其中约克城号及大黄蜂号均在此段时间战损沉没,而企业号则参与了太平洋战争大部分的战斗,在战后封存多年,最终拆解。

设计背景

约克城级的设计受1922年签订的华盛顿海军条约直接限制。按照条约,美国海军可建造排水总量135,000吨的航空母舰,但每艘新造航空母舰的排水量不得超过27,000吨,而两艘获准由战列巡洋舰改建的航母则不得超过33,000吨[2]。列克星敦号与萨拉托加号两舰即由战列巡洋舰改造,在官方上占去66,000吨;实验性航母兰利号则不计算入吨位总量之内。换言之,海军在字面上只有69,000吨可用作建造航母。

1922年到1929年间,海军建造及维修署(Bureau of Construction and Repair)、海军航空署(Bureau of Aeronautics)及海军事务委员会(General Board)均在钻研新式航空母舰设计,而新设计最大的争论,正是如何“有效地”运用余下的吨位。争论的焦点在于航母数量与大小:倘若海军采用小型化方案(13,800吨),则海军可新增5艘航空母舰;倘若海军采用较大型方案,则建造数量较少(17,250吨/4艘,23,000/3艘)。

数目与大小的争论背后,牵涉到航母各方面的运用疑难。首先是航速方面:海军内部一致同意航母应有高速航行能力。由于当时没有舰载雷达技术,航母很容易遭敌军舰艇发现,必须可以高速逃脱。然而航母的航速愈高,发动机的空间便愈大,自然占用更多吨位。第二是防御能力:大型航母如列克星敦级,可装设抵御巡洋舰火炮的装甲,甚至设有重巡洋舰级别的8吋火炮反击,至于小型航母则无可避免较弱。然而,海军同时要考虑飞行设施问题。倘若小型航母牺牲防御,而换取更多机库空间,则两艘小型航母的载机量随时比一艘大型航母为多,可更有效运用条约吨位。

大型设计虽在航海及执勤性能上,都远胜小型设计,但整体可建造数量却相对较少,且在战后紧缩军费的情况下难以建造。另外,大型设计使海军航空力量集中在少数军舰,使舰队在单次攻击损失全部航空力量的风险剧增。更何况美军仍未有实际的航母执勤经验,大部分的设计均欠缺充足现实基础。比如海军内部主张不建造舰岛,以扩阔飞行甲板;大部分将官都相信航母只会跟从战列舰的大舰队作战,担任辅助角色,无须最佳性能;至于相信航母有独立作战能力的战斗舰队航空指挥官约瑟·李维,以及航空署署长威廉·莫斐德(William A. Moffett),则聚焦于增加舰队整体的舰载机携带数量。小型化设计正好满足各方所需。

1932年初,事务委员会终于从多项设计中,选择了排水20,000吨、长770呎、阔80.3呎、120,000轴马力,最高航速32.5节、搭载90架舰载机的方案。然而国会以经济萧条为因,并未拨款建造新型航母,使设计又再拖延。期间海军部长曾要求军部研究装设8吋火炮的27,000吨方案,但最终流产。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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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