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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英语:exclusive economic zone,缩写为EEZ),又称经济海域,是指国际海洋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海域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

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其它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该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渔业资源矿产资源拥有开发利用或准许它国利用的专有权。经济海域并非领土的范畴,却是国家主权的延伸。

联合国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做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决议,对于专属经济区有详细规定[1]。该公约已有160国批准签署,目前仅有美国朝鲜伊朗泰国利比亚等尚未批准。

目前有关国家宣示情况

一般而言,海权大国或海岛国、仍保留众多属岛的前殖民大国,容易获得较大的专属经济区的宣示空间。如美国在两大洋本土两侧及太平洋大西洋上拥有如夏威夷阿拉斯加关岛塞班等属土,英国法国则利用其在太平洋、大西洋及印度洋上之属岛,宣示了极大的专属经济区[2],分别为全球第八及第一。澳洲为四面环海之岛型大陆,除与巴布亚新几内亚新西兰临接处外,亦可宣示庞大之经济区。

权利

沿海国对自己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及非生物资源,享有所有权,有勘探开发、养护管理的主权权利。沿海国可以根据自己需要,制订有关的养护和管理措施,及勘探开发的规定。这种权利是专属性的,沿海国不勘探或开发的,任何其他国家未经其许可也不准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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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