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意志主义
自由意志主义(Libertarianism),又常被译为自由人主义、放任自由主义、自由意志论、自由至上主义、自由至上论。自由意志主义是一种主张个人应该享有绝对的自由以其自身和财产从事任何活动的政治哲学。自由意志主义者的基本准则为:任何公民自由的行为都应该出于自愿而不需要得到政府或国家的规管或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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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法国的无政府共产主义者约瑟夫·迪亚契(Joseph Déjacque)首先于1857年创造了自由意志主义一词。许多左翼的无政府主义者依然使用这一词自称(比如在一些非英语系国家如法国、意大利,“Libertarian”一词与“无政府主义”是同义字),不过在美国这一称呼与社会主义之间并没有任何关联。
相反的,自由意志主义被视为古典自由主义[1]的一种形式,在今天这两个称呼往往是可以互换的。这种观念最初被简单的称为“自由主义”,是从启蒙时代在欧洲和美洲产生的一种思想,包括了政治哲学家如约翰·洛克和孟德斯鸠,以及道德和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到了18世纪晚期,这些观念迅速的伴随着工业革命遍布西方世界。
原则
自由意志主义者对于“自由”的定义为:在不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前提下,一个人有绝对的自由去做任何他想做的事情。而在何谓侵犯他人的问题点上,则有许多不同看法。但通常的共识为,在行为上表现出不尊重他人权利的人应该受到制裁,包括以监禁、缓刑、假释等方式约束他们的自由,这些准则通常与现代民主社会一致。通常在西方民主国家,在这些问题上,便是以自由意志主义者的主张作为基础的功能准则的。
自由意志主义通常会以掌权者侵犯个体的观点来看待个人在权力前所展现的渺小。不像一般注重于一个人能做什么的积极自由,自由意志主义者强调于一个人被允许做什么的消极自由。这种概念由约翰·斯图尔特·密尔首次提出,并在之后由以赛亚·伯林详细阐述[2]。
自由意志主义者的政策
自由意志主义者强烈反对限制公民自由,例如限制表达意见的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信仰自由等等)、禁止人民自愿的组织团体、在非合法诉讼的程序下侵犯个人的人身和财产或施加惩罚。也因此自由意志主义者反对任何形式的审查制度(包括审查攻击性的言论),以及在审判前就没收财产的举动。而且自由意志主义者大多反对区分政治和商业上的言论或组织—这种区分通常用以保护各自领域的活动不受政府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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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古典自由主义,豆瓣,2010-9-3
- ↑ 消极自由与社会自由之辩——以赛亚·伯林与黑格尔的自由概念之比较,消极自由与社会自,道客巴巴,2015-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