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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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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费者协会贵州省社会组织(2007年2月8日 贵州省消费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议通过)。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贵州省消费者协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二条 贵州省消费者协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1]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的职能,依法对生活消费领域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第三条 贵州省消费者协会受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和中国消费者协会指导。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贵州省消费者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维护消费者享有的下列权利:

(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

(二)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的权利。

(三)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四)消费者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以及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的权利。

(五)消费者有获得购物或有偿服务凭证的权利。

(六)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享有依法请求保护、获得赔偿的权利。

(七)消费者有依法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八)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

消费者有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五条 贵州省消费者协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和《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履行下列职能:

(一)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协助有关行政部门研究和制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二)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三)征求和收集消费者意见,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进行调查、分析,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就投诉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可以提请法定鉴定机构鉴定;

(六)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或者挂牌警示,并建议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查处;

(七)支持消费者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 指导全省消费者协会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贵州省消费者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由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单位推荐人员和消费者代表组成。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增补和更换理事。

第九条 理事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贵州省消费者协会设立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负责管理协会的日常工作,向会长负责;常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的编制数额和要求配备。

第十一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二条 贵州省消费者协会理事有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支持和参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义务;有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责成当地消费者协会调查处理有关消费纠纷的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贵州省消费者协会经费由省人民政府拨款。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贵州省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七项职能

一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是参与有关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是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 查询,提出建议;

四是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是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是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是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十项职责

一是了解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是调查、了解市场情况,向消费者提供信息;

三是参加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的检查监督活动;

四是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查询并要求及时答复;

五是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和制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政策、规章、措施;

六是组织和指导基层消费者组织开展活动;

七是对经营危害消费者安全、身心健康商品的经营者进行披露,协助有关部门制止或者查处其非法行为;

八是受理消费纠纷投诉,调解消费争议,对重大的投诉案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可公布结果;

九是支持或者代表不特定的消费着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起诉;

十是与国内外消费者组织建立联系,交流情况,互相投诉,组织和参加国内、国际交往活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