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历史沿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1]》(国办发〔2004〕79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三定”规定,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是行使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业务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研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建议。
(二)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三)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煤矿安全监察调度、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煤矿事故[2]、职业危害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五)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工作。
(六)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八)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负责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九)按照职责范围,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负责机关、监察分局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和财务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机构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设办公室、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科技装备处、监察一处、监察二处、事故调查处、执法监督处、人事培训处、纪检监察室和机关党委11个职能处室;设辽东、辽西、辽南和辽北4个监察分局,为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派出机构,在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领导下,负责划定区域内煤矿安全监察和执法工作;另有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统计中心、救援指挥中心、安全技术中心、安全培训中心和机关服务中心5个直属单位及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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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明确职责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搜狐,2004-11-12
- ↑ 28起煤矿事故,触目惊心! ,搜狐,2019-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