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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局局长谷正贤到本基金会调研原图链接来自 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 的图片

辽宁省民政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民政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1]

目录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负责省管慈善组织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的审批工作,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全省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省军队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军供站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省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减灾救灾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受灾人员安置和救灾捐赠,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2]

(六)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指导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七)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省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九)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省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涉外婚姻登记,负责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省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加强的职责

1.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

2.加强对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3.加强促进全省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

4.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及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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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社会救助政策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