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政厅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负责省管慈善组织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的审批工作,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全省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省军队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军供站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省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减灾救灾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受灾人员安置和救灾捐赠,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2]。
(六)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指导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七)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省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九)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省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涉外婚姻登记,负责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省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加强的职责
1.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
2.加强对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3.加强促进全省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
4.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及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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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方守义任辽宁省民政厅厅长 石光不再担任(图|简历) ,搜狐,2018-01-20
-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3),法律图书馆,2019-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