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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是一个部的首长。政府、企业、社团、政党等下属的“部”大多都会任命“部长”;本条目专述政府中的部长。

政府(特指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中部门的首长,在政府首脑之下负责特定范畴工作,如环境、财政、教育等,负担起政府运作的重责大任。由于在实行议会制的国家地区,部长是内阁的构成成员,故又称为阁员或阁臣;如国家体制为君主制,则通常称为大臣。

其副手通称“副部长”(副大臣)或“次长”(次官),通常可分为两种:政治任命的“政务次长”和文官性质的“常务次长”。

概论

“部长”一词在英语的对应字汇为“Minister”或“Secretary”,皆用来指称中央政府部门的首长。因而议会制国家便分别将“Minister”及“Secretary”引用至中央政府部门的首长的称衔中,并加以区分等级,如英国即是一例。而在总统制国家则多在二者择其一,美国便是代表,但美国政府中负责外交事务的国务卿(英语:Secretary of State)在中文不译作“国务部长”。

在总统制国家,部长通常由总统任命[1];在议会制地区,部长通常由立法部门按政党议席多寡分配。

现代常见部长有:外交部长国防部长财政部长、内政部长等。

历史

秦汉建立的九寺[2]类似于现代政府的各部,到魏晋时地位下降,其权力逐渐被六部制度取代,但此后历代在形式上一直保留九寺机构,作为虚职。九寺长官称九卿,原本各有专名(如太常、大鸿胪、光禄勋),梁武帝将其官名统一为“某某卿”(如太常卿、鸿胪卿、光禄卿);唐朝以后称某某寺卿(如太常寺卿、鸿胪寺卿、光禄寺卿),沿用到清代。

自隋唐至清,中国历代朝廷都实行六部制度,一部之长称为尚书,副长官称侍郎。

清代一些官署的长官称大臣,如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有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清末新政中成立了一些新部,如学部法部等,长官、副长官仍称尚书、侍郎。

宣统三年(1911年),清朝组建现代化的责任内阁,各部尚书、侍郎统一改称大臣、副大臣,如学部有学务大臣、学务副大臣,法部有司法大臣、司法副大臣;内阁长官为内阁总理大臣。

民国初期,在国务院之下置各部,其长官、副长官称总长、次长;国民政府统一中国后,中央政府各部门首长始统称为“部长”,而与部同级的委员会之首长则称为“委员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部的负责人沿用“部长”之称;与部同级的委员会,负责人一般称“主任”。

日本扶植的傀儡政权满洲国亦设部,部的长官、副长官称总长、次长;1934年满洲国改行帝制,称满洲帝国,国务总理改称国务总理大臣,各部总长改称大臣,次长则仍称次长。

而在香港,在任何时期均非中央机关单位,并没有类似的部会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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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