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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是一個部的首長。政府、企業、社團、政黨等下屬的「部」大多都會任命「部長」;本條目專述政府中的部長。

政府(特指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中部門的首長,在政府首腦之下負責特定範疇工作,如環境、財政、教育等,負擔起政府運作的重責大任。由於在實行議會制的國家地區,部長是內閣的構成成員,故又稱為閣員或閣臣;如國家體制為君主制,則通常稱為大臣。

其副手通稱「副部長」(副大臣)或「次長」(次官),通常可分為兩種:政治任命的「政務次長」和文官性質的「常務次長」。

概論

「部長」一詞在英語的對應字彙為「Minister」或「Secretary」,皆用來指稱中央政府部門的首長。因而議會制國家便分別將「Minister」及「Secretary」引用至中央政府部門的首長的稱銜中,並加以區分等級,如英國即是一例。而在總統制國家則多在二者擇其一,美國便是代表,但美國政府中負責外交事務的國務卿(英語:Secretary of State)在中文不譯作「國務部長」。

在總統制國家,部長通常由總統任命[1];在議會制地區,部長通常由立法部門按政黨議席多寡分配。

現代常見部長有:外交部長國防部長財政部長、內政部長等。

歷史

秦漢建立的九寺[2]類似於現代政府的各部,到魏晉時地位下降,其權力逐漸被六部制度取代,但此後歷代在形式上一直保留九寺機構,作為虛職。九寺長官稱九卿,原本各有專名(如太常、大鴻臚、光祿勛),梁武帝將其官名統一為「某某卿」(如太常卿、鴻臚卿、光祿卿);唐朝以後稱某某寺卿(如太常寺卿、鴻臚寺卿、光祿寺卿),沿用到清代。

自隋唐至清,中國歷代朝廷都實行六部制度,一部之長稱為尚書,副長官稱侍郎。

清代一些官署的長官稱大臣,如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有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清末新政中成立了一些新部,如學部法部等,長官、副長官仍稱尚書、侍郎。

宣統三年(1911年),清朝組建現代化的責任內閣,各部尚書、侍郎統一改稱大臣、副大臣,如學部有學務大臣、學務副大臣,法部有司法大臣、司法副大臣;內閣長官為內閣總理大臣。

民國初期,在國務院之下置各部,其長官、副長官稱總長、次長;國民政府統一中國後,中央政府各部門首長始統稱為「部長」,而與部同級的委員會之首長則稱為「委員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部的負責人沿用「部長」之稱;與部同級的委員會,負責人一般稱「主任」。

日本扶植的傀儡政權滿洲國亦設部,部的長官、副長官稱總長、次長;1934年滿洲國改行帝制,稱滿洲帝國,國務總理改稱國務總理大臣,各部總長改稱大臣,次長則仍稱次長。

而在香港,在任何時期均非中央機關單位,並沒有類似的部會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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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