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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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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券,是由银行(尤指中央银行)发行的一种票据,俗称钞票。[1]
银行发行的、用以代替商业票据的银行票据的一种表征货币。产生于货币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以商业票据流通为基础。
银行票据指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签发的支票等。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银行券 [2]
外文名称 bank note
释义
由银行发行的一种票据
俗称 钞票
定义
银行发行的、用以代替商业票据的银行票据。一种信用货币。产生于货币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以商业票据流通为基础。在商业票据未到期时,票据持有人因某种原因需将商业票据变为现款,就到银行去贴现。而在银行没有现款支付给票据贴现人时,就用自己发行的票据(即银行券)代替私人商业票据。
持票人凭银行券可以随时兑现。银行券具有黄金和信用双重保证,因而得以广泛使用。银行券的发行,不仅可以使银行能够超过其实有资本数量来扩大信用业务,而且可以满足商品生产发展引起的对货币的追加需求。
起源发展
银行券最早出现于17世纪,是在商业票据流通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于商业票据的流通时间和流通范围都有较大的局限性,而体现银行信用的银行券可不受支付日期的限制,并可随时兑换黄金,信用基础稳固,所以银行券得以广泛使用。持有者用它代替金属货币作为流通手段。银行券流通的数量受商品流通需要的调节。
"只要银行券可以随时兑换货币,发行银行券的银行就决不能任意增加流通的银行券的数目"(《马克思恩格斯全 集》第25卷,第594页)。当商品流通扩大,需要更多货币时,银行券就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进入流通领域。 当商品流通缩小,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显得过多时,它就流回银行。
早期的银行券是由私人银行发行的。19世纪中叶以后,资本主义国家的银行券发行逐渐由私人银行改由中 央银行或其指定的银行发行。20世纪30年代世界性经济危机后,各国相继放弃金本位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所 有资本主义国家的货币都同黄金脱钩,普遍由中央银行发行不兑换的纸币作为流通手段。
这种纸币与银行券不同,它是从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职能中产生的,很少甚至根本没有商业票据和黄金作保证,不能兑换黄金。它是根据政府的法令发行,规定在一切公私债务的支付中必须接受的货币,所以叫做"法定货币"(legal tender)。
联系区别
联系
纸币是指由国家发行的强制使用的货币符号。
银行劵也是一种货币符号。
银行券和纸币本身都没有价值,这一点两者是相同的。
区别
(1)纸币是从货币的作为流通媒介的职能中产生的;而银行券则产生于信用关系,是在货币作为支付手段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
(2)纸币是由政府发行、依靠国家权力强制流通的;而银行券则是由银行通过短期商业票据贴现方式发行的。
(3)纸币不能兑现,而银行券可以兑现;
(4)纸币如超量发行就会贬值,而银行券不会贬值。
不贬值
一是银行券的发行量要以银行贴现的商业票据为依据
二是银行券必须能随时兑换贵金属货币,即银行券要有信用和黄金双重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