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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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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券,是由銀行(尤指中央銀行)發行的一種票據,俗稱鈔票。[1]
銀行發行的、用以代替商業票據的銀行票據的一種表徵貨幣。產生於貨幣執行支付手段的職能,以商業票據流通為基礎。
銀行票據指由銀行簽發或由銀行承擔付款義務的票據。主要包括銀行本票、銀行匯票、銀行簽發的支票等。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銀行券 [2]
外文名稱 bank note
釋義
由銀行發行的一種票據
俗稱 鈔票
定義
銀行發行的、用以代替商業票據的銀行票據。一種信用貨幣。產生於貨幣執行支付手段的職能,以商業票據流通為基礎。在商業票據未到期時,票據持有人因某種原因需將商業票據變為現款,就到銀行去貼現。而在銀行沒有現款支付給票據貼現人時,就用自己發行的票據(即銀行券)代替私人商業票據。
持票人憑銀行券可以隨時兌現。銀行券具有黃金和信用雙重保證,因而得以廣泛使用。銀行券的發行,不僅可以使銀行能夠超過其實有資本數量來擴大信用業務,而且可以滿足商品生產發展引起的對貨幣的追加需求。
起源發展
銀行券最早出現於17世紀,是在商業票據流通的基礎上產生的。由於商業票據的流通時間和流通範圍都有較大的局限性,而體現銀行信用的銀行券可不受支付日期的限制,並可隨時兌換黃金,信用基礎穩固,所以銀行券得以廣泛使用。持有者用它代替金屬貨幣作為流通手段。銀行券流通的數量受商品流通需要的調節。
"只要銀行券可以隨時兌換貨幣,發行銀行券的銀行就決不能任意增加流通的銀行券的數目"(《馬克思恩格斯全 集》第25卷,第594頁)。當商品流通擴大,需要更多貨幣時,銀行券就作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進入流通領域。 當商品流通縮小,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顯得過多時,它就流回銀行。
早期的銀行券是由私人銀行發行的。19世紀中葉以後,資本主義國家的銀行券發行逐漸由私人銀行改由中 央銀行或其指定的銀行發行。20世紀30年代世界性經濟危機後,各國相繼放棄金本位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所 有資本主義國家的貨幣都同黃金脫鈎,普遍由中央銀行發行不兌換的紙幣作為流通手段。
這種紙幣與銀行券不同,它是從貨幣作為流通手段的職能中產生的,很少甚至根本沒有商業票據和黃金作保證,不能兌換黃金。它是根據政府的法令發行,規定在一切公私債務的支付中必須接受的貨幣,所以叫做"法定貨幣"(legal tender)。
聯繫區別
聯繫
紙幣是指由國家發行的強制使用的貨幣符號。
銀行劵也是一種貨幣符號。
銀行券和紙幣本身都沒有價值,這一點兩者是相同的。
區別
(1)紙幣是從貨幣的作為流通媒介的職能中產生的;而銀行券則產生於信用關係,是在貨幣作為支付手段職能的基礎上產生的。
(2)紙幣是由政府發行、依靠國家權力強制流通的;而銀行券則是由銀行通過短期商業票據貼現方式發行的。
(3)紙幣不能兌現,而銀行券可以兌現;
(4)紙幣如超量發行就會貶值,而銀行券不會貶值。
不貶值
一是銀行券的發行量要以銀行貼現的商業票據為依據
二是銀行券必須能隨時兌換貴金屬貨幣,即銀行券要有信用和黃金雙重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