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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海又稱領水,是一個從領海基線,即沿岸國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或者群島國群島水域以外向海洋延伸3-12海里的海域。但各國視實際狀況可能另有規定。一國主權及於領海及其上空和底土。
緣起
領海設立的因素有三點:國家基於安全需要,須獨占其海岸,並自離岸的近海保護其海岸;國家須於沿岸港灣外檢查並管制停泊和進出的船舶,以符合其商業、財政或政治的目的;國家必須擁有其沿岸海域內的資源,以維持其居民的生活需要。
領海寬度曾是爭論的核心。16世紀到17世紀的論點都采模糊的概念。最初有人主張以視力為領海範圍。後來荷蘭國際法學家格老秀斯等學者則力主以當時的「岸炮射程」(cannon shot)做為控制海域的範圍。地中海地區的國家也採用「岸炮射程」的主張。北歐的斯堪的納維亞各國,則以沿岸的固定「岸距」(fixed distance)做為領海的範圍。上述主張中,以「岸炮射程」得到普遍的贊同,由於18世紀大炮射程平均不超過3海里(5.6千米),一些國家便規定其領海寬度為3海里。至1945年後,此慣例逐漸被改為12海里(22千米)甚至200海里(370千米)。最終由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定為12海里[1]。
具體認定標準
一個主權國家對其內水有完全之司法管轄權,外國船隻在領海中允許的無害通過權在內水是不允許的。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領海從領海基線起劃,即所在沿岸國的內水或海岸低潮線的連接。低潮線到永久暴露之岸邊裸土的距離並無具體規定,理論上是無限制的。但低潮線到高潮線間規則性暴露於水上的區域不得多於12海里。
領海上的無害通過
外國船隻依照海洋法公約有權在某國領海進行「無害通過」[2]。依據公約,無害通過系指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通過,無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國的許可。反面而言,只要外國船舶於經過領海時,有損害沿海國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之情事發生,即為非無害。而當中所謂「通過」,是指為橫渡領海但不進入內水、或為駛入內水或自內水駛往公海而通過領海。這種航行應繼續不停地迅速進行。不經許可不得停船和下錨。但通常航行所附帶發生的停泊和下錨,或者因不可抗力或遇難目的的停泊和下錨,則是容許的。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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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12海里」是什麼距離? ,搜狐, 2015-10-18
- ↑ 專屬經濟區最大的國家竟然是他?,360doc個人圖書館,2017-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