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条约》又称《江华岛条约》、《日朝修好条规》、《日鲜修好条规》、《丙子修好条约》,是大日本帝国与朝鲜王朝于1876年2月26日在江华岛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从此朝鲜逐步沦落为大日本帝国的半殖民地。
目录
背景
内容
《江华条约》共计12款,是朝鲜和外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日本取得了自由勘测朝鲜海口、领事裁判权、贸易等权利。自此,朝鲜对外开放,外国商品进入朝鲜。条约的主要内容包括承认朝鲜为独立国及日本享有的领事裁判权等[2]。
条约评价
《江华条约》是朝鲜和外国签订的第一个条约,它意味着朝鲜开始开放门户,并被视为日本实施大陆政策的开端和朝鲜沦为半殖民地乃至殖民地的起点。不过,就当时的情况而言,这个条约在有关各方都未引起足够重视。朝鲜将其理解为恢复与日本的“三百年旧交”,即只当作是传统交邻关系的恢复而并未意识到已被纳入近代条约体系和公法秩序之下。朝鲜国王高宗在接见回朝复命的申櫶时首先感叹:“彼船皆已退去,实为幸!”可见事后朝鲜为日本军舰的撤退而感到满足,缺乏远见。日本大久保政权则并非一心图谋打开朝鲜国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巩固政权的“赌博”,也没有太大的信心与把握,因此得知条约签订的大久保利通在致伊藤博文的书函称条约签订的成功为“意外之运,庆幸之至”。同时朝鲜将与日本“重寻宿好”的情形咨报清廷,但未呈上条约文本;清廷则从日本驻华公使森有礼那里入手条约文本,但是对此没有特别反应。
《江华条约》对朝鲜的不利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显现出来。在条约中,日本表面上与朝鲜“修好”,并且似乎没有“过分”地破坏朝鲜主权,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它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不平等条约。从缔结过程来看,它是日本效仿欧美式的“炮舰外交”的产物,日方借口“云扬号事件”,以武力为后盾,逼迫朝鲜政府打开国门,并非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从条约本身来看,它完全是日本单方面提出来的条款,并强加在朝鲜身上的;从条约内容来看,日本取得了自由贸易(第五款和第九款)、免征关税(第九款和通商章程)、日本货币使用权(条约附录)、获得居留地(第四款)、自由勘测朝鲜海岸(第七款)、领事裁判权(第十款)等特权,尤其是领事裁判权、日元流通权和无关税权利的规定,更是日方对朝鲜主权赤裸裸地侵害。而且纵观条约全文,只规定了日本人在朝鲜享有的各种权利,对朝鲜人的权利和日本人的义务几乎只字未提,再加上日本当时已迈向资本主义国家,而朝鲜仍处于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封建社会,因此日商来朝鲜的人数远远超过朝商赴日的人数,《江华条约》赋予日方的各种特权十分有利于日本对朝鲜的商品倾销和农产品掠夺。
纵观条约签订过程,日本为了逼迫朝鲜接受条约,使用了许多讹诈手段,如在2月12日第二次谈判时才公开了他们是来签条约的,之前对这个任务秘而不宣,以致朝鲜准备仓促;虽然日本使团只带了1000余名士兵,却对朝鲜谎称带了4000余名士兵;使用了不少模糊化的表述,以便日后任意解释,等等。总而言之,日本在自身羽翼未丰、内部矛盾尖锐的情况下,充分学习了当时西方国家对亚非拉诸国(包括日本自己)缔约的方式和内容,利用朝鲜政府的无知和软弱,以外交讹诈的手段强迫其缔结《江华条约》,成功打开了朝鲜国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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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朝鲜江华岛事件和《江华条约》 ,学习啦, 2015-10-7
- ↑ 1876年日本胁迫朝鲜签下的《江华条约》,究竟是怎么回事? ,搜狐,2019-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