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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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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商会上海商会成立于1988年,于2003年3月又以“上海国际商会”的名称在上海市民政局注册登记。上海国际商会是从事国际商业活动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经济团体组成的民间性、综合性、非营利性[1]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上海国际商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国际惯例,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公平贸易,推动双向投资。

相关服务

(一) 商协会服务

立足上海、面向国际,与世界各国友好商协会、世界贸易中心成员开展交流,共谋合作;

服务企业、面向市场,提供信息咨询、商务展览、经贸考察、商务洽谈、交流培训、法律维权等服务,共创繁荣。

(二) 国际展览

主办和接待国际来华展览,举办和参加海外经贸展览活动,出展;经营管理、承包、租赁经营展览场所;安排与展览有关的商务会议接待;组织办展期间的技术交流会和贸易洽谈;办理展品的进出口、保税、运输、留购业务;收集分发展览会信息、样本、技术资料。

(三) 国际联络服务

联络国际经贸组织,策划各项商务安排;

接待海外经贸团组,协调相关外事活动;

组织经贸出访交流,举办国际会议论坛。

(四) 国际仲裁服务

受理国际、国内经贸争议案件;

独立、公正、快捷作出仲裁裁决。

(五) 法律咨询服务

上海首家经审批设立的法律咨询公司

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申办委员会确定为指定的法律服务机构

(六) 商务咨询服务

为境外商贸机构、企业设立驻沪代表处,为外商来沪投资办企业,提供咨询代理与服务;

为国内企业、个人赴海外投资发展提供咨询与服务

受托举办各类经贸讲座、洽谈会,举办各类样本展、小型商品展和产品陈列;

受托提供市场调查、企业资信调查;

编辑投资指南、企业名录、商品样本资料

(七) 出证认证服务

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加工装配证明书、转口证明书;

认证涉外商业单证,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

出具ATA单证册,代办不可抗力事件证明书;

受理江、浙、皖、沪出口企业国际商事证明书和涉外商业单据的使领馆认证。

商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国际商会。英文名称: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SHANGHAI ( 缩写:COICS )。

第二条 上海国际商会是由从事国际商业活动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经济团体组成的民间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上海国际商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国际惯例,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公平贸易,推动双向投资;通过专业性的服务,积极提高会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上海的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上海国际商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规定》依法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

第五条 上海国际商会接受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国际贸易[2]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及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指导。

第六条 上海国际商会为中国国际商会(CCOIC)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上海国际商会会址设在上海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上海国际商会的任务是:

(一) 向会员单位介绍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和推动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发展;

(二) 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共同要求,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三) 为会员开展国际贸易、服务和投资、进行先进技术交流和各种形式的经贸合作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公平贸易;并在市场竞争中,对企业自律行为进行监督,维护上海国际商会诚信形象;

(四) 提供国际商业活动的各类信息,沟通并加强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境外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

(五) 加强同国内外商会及海外商会驻沪机构的交流、交往和合作;

(六) 按照现代企业经营者素质的要求,为培养企业外向型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做好培训工作;

(七) 出版发行有关刊物、书籍

(八)办理政府授权或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上海国际商会的业务范围为:政策咨询、提供信息、商务服务与考察、培训人才、出版刊物、国际间交流交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公平贸易。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第十条 上海国际商会实行会员制。

(一) 凡在上海地区经合法登记、从事有关国际商业活动、信誉良好、承认《上海国际商会章程》的以下企事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1. 从事国际商业活动的企事业;

2. 外商和台、港、澳商在沪投资企业;

3. 境外企业驻沪代表处。

(二)凡在上海地区合法登记、从事与国际商业相关活动、信誉良好、承认《上海国际商会章程》的以下团体或办事处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联系会员:

1. 与国际商业活动有关的团体

2. 境外经贸团体驻上海办事处;

3. 业务受本会指导的区、县国际商会组织。

(三) 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组织、机构、协会及学术团体可以成为中国贸促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有下列权利;

1.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3. 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4. 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服务和给予的协助;

5. 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二)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 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 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会员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即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费标准及缴纳办法细则另定。

第十二条 联系会员除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免缴会费外,其它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同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上海国际商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上海国际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上海国际商会章程》;

(二) 选举任免理事等领导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 决定上海国际商会的终止解散;

(五) 决定上海国际商会其它重大事项;

(六) 章程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上海国际商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上海国际商会的工作,对外代表上海国际商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 选举任免上海国际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等领导成员,并聘任秘书长;

(三) 聘请上海国际商会名誉会长、顾问;

(四) 审议并批准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 审定年度财务预决算;

(六) 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七) 拟订上海国际商会终止解散的方案

(八) 讨论、起草《上海国际商会章程》修改方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为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 决定重大工作事项和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二) 指导和协调上海国际商会的工作与活动;

(三) 决定吸收会员和撤销会员资格;

(四) 制定上海国际商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上海国际商会的法人代表为会长,每届任期五年。

会长有以下职权:

(一) 主持上海国际商会日常工作,对外代表上海国际商会。需要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代理其职权;

(二) 召开及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

(三) 检查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四)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上海国际商会选举产生的若干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也可承担由会长委托的相关职能。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

驻会会长、副会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非驻会副会长实行轮值工作制。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其负责人作为候选人,经选举产生。如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离开该单位,可推荐增补该单位新任负责人接任。理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

第二十条 上海国际商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公机构,其职责是制定年度工

作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承担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任务。秘书处向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上海国际商会可按有关法规,按国别、地区或专业事务设立有关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也可设立分支机构和海外代表机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