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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互联网协会是由上海市范围内从事互联网行业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致力于推动上海市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 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1]法人。

协会宗旨

上海市互联网协会的宗旨 是:“团结、服务、促进、公平”。即团结引导全体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本协会作为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热心服务于广大业界同仁,提高我市互联网的服务质量与技术应用水平,普及网络知识和网络信息安全意识;参与国际国内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市互联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互联网对我市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办事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及企业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组织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中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协调本协会内部各部门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工作部门:秘书处

专项工作委员会: 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委员会

网络反垃圾邮件工作委员会

网络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

网络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中心

网络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

互联网应用创新工作委员会

分子机构: 上海数字娱乐中心 移动信息服务分会

基本任务

一、团结互联网行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愿望及合理要求,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2]作用,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开展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的调查与研究工作,促进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应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四、组织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研讨、论坛等活动,促进互联网行业内的交流与合作,发挥互联网对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积极作用。

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国内互联网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互联网有关组织的活动,在国际互联网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

六、办好协会网站、刊物,组织编撰出版上海互联网发展状况年度报告,为业界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七、承担会员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会员管理

上海市互联网协会会员发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互联网协会会员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本协会的作用,维护协会声誉,确保本协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上海市互联网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 入会申请程序

第四条 凡符合《上海市互联网协会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上海市互联网行业发展贡献力量并具有中国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先填写《加入上海市互联网协会申请书》,并将申请表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一同报本协会秘书处。

(二)入会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

第六条 本协会秘书处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提交协会理事会备案。决定接纳申请人为本协会会员的,秘书处通知申请者成为正式会员,并由本协会颁发《上海市互联网协会会员证书》。

第七条 本协会接纳申请者为本协会正式会员的,将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程序

第九条 入会申请者自接到本协会入会通知之日起即获得上海互联网协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除享有本协会《章程》已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费获得协会刊物的权利;

(二)免费获得协会提供的网上服务的权利;

(三)了解协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活动的权利等;

第十一条 每个团体会员应指派一名在该团体中有一定影响,能够代表该团体利益,能够参加本协会经常性活动的人员作为其代表,并书面报本协会秘书处审查同意。指派的代表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因正当原因确需调整时,其所在的会员单位应事先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指派的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时,其所在的团体会员单位应事先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书面委托其他人员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个人会员因故不能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时,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参加本组织的活动,但须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代表被选举为本协会理事会理事后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或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由其所在的会员单位可以另行指定代表列席本协会理事会会议,须增补为本协会理事会理事的,由本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本协会会费实行分年度交纳,入会时间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交纳;不足半年的按半年交纳。会费标准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标准缴纳。本协会新入会的团体会员应在收到入会通知后的60日内交纳当年会费,以后的会费应在每年3月31日以前交纳。

第四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罚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要求退出协会的,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无正当理由逾期拒绝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的,由本协会秘书处在本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经查实后由本协会秘书处报协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并在本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待遇亦自动丧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互联网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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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