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险学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上海市保险学会成立于1984年10月,是全市性研究保险科学学术性群众团体。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其活动接受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已历时五届,现有团体会员单位52个(含中资、外资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与保险有关的院校、科研单位及外资保险公司驻上海代表处),个人会员520多名。
本会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理论为指导,团结和组织保险界和社会各有关方,积极开展保 险理论研究、学术活动和教育培训,促进本市保险理论水平的提高,推动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本届会长何静芝,副会长储敏伟、陈剖建等,秘书长潘涨潮。学会下设四个分支机构,分别是上海市保险学会精算专业委员会、保险法律研究委员会、信息技术专业委员会和寿险管理研究委员会。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 组织推动会员开展保险理论与实务研究及学术研讨活动,交流科研成果。
二、 组织会员和社会有关方开展调查研究,对保险工作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的途径,供有关决策部门参考。
三、 加强保险教育培训工作,举办各种形式的保险理论研讨会、报告会、学术讲座、培训班,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带动全民保险意识的提高。
四、 密切国内各相关学术界及兄弟保险学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五、 加强同国内外和各地区保险界和有关方之间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 加强保险理论建设,办好会刊《上海保险》,收集、整理保险史料,组织编写保险年鉴、翻译、出版各种保险刊物、书籍和教材等。
七、 开展优秀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的评选活动,奖励在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以及保险教学方面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八、 开展有关保险咨询服务工作。
九、 承办有关部门的委托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会于1996年举行的第四届会员大会对学会体制进行了彻底改革,从附属于一家保险公司的关系中剥离出来,真正成为“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济独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学会立足于整个保险市场,确定工作内容,积极为全体会员服务,得到大家的认同。广大会员积极参与,特别是各团体会员单位领导的热情关心,大力支持,通力合作,共同努力,顺利完成学会的各项工作。本会成立20年来,共举办保险理论研讨会42次,专题讲座和学术报告会43次,承担中国保险学会、市社联和主动提出的研究课题21个,其中“上海市郊农村医疗服务研究”获卫生部医学卫生科学三等奖。开展各种征文活动11次,收到论文931篇,其中获中国保险学会优秀论文评比一等奖2篇,二等奖1篇,三等奖1篇,优秀论文奖2篇。获市社联优秀成果奖4篇。汇编出版论文集5卷。组织撰写编辑出版了《中国保险辞典》、《保险法知识》、《中国保险史》(上卷)、《今日上海保险市场》等保险着作和《人身保险》等培训教材。此外,学会还连续被评为1997-1999、2000-2003上海市社会科学优秀学会的荣誉称号。
由本会主办,上海市二十八家保险公司共同协办的《上海保险》杂志,是上海市保险学会的会刊,它创办于改革开放初期,国内外公开发行,经过20年的市场检阅,现已连续数年被评为全国金融保险类核心期刊,是一份贴近保险市场,在中国保险界,社会各界读者中影响甚广,声誉较佳的保险时事大众传媒。由上海市保险学会承办的《上海保险年鉴》是一部全面记载上海保险事业发展里程的大型工具书,自2001年问世以来已连续进入第四年,深受国内外业者及各有关方的欢迎。此外并继续按时完成《中国保险年鉴》上海版块逐年的组织编辑工作。
本会多年来,尤其近几年来积极开展与海外保险业的技术合作和兄弟省保险学会的交流, 同时还注重学会的自身建设,在增强学会凝聚力,推动上海保险理论学术研究,促进上海保险市场的发展,并发挥了一定作用。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保险学会。英文名称是 Shanghai Insruance Institute,缩写SII。
第二条 本会是由研究保险科学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团结和组织保险界和社会各有关方,积极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学术活动和教育培训,促进本市保险理论水平的提高,推动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228号8楼。
第二章 业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一)组织推动会员开展保险理论与实务研究及学术研讨活动,交流科研成果;(二)组织会员和社会有关方开展调查研究,对保险工作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的途径,供有关决策部门参考;(三)加强保险教育培训工作,举办各种形式的保险理论研讨会、报告会、学术讲座、培训班,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带动全民保险意识的提高;(四)密切国内各相关学术界及兄弟保险学会之间的联系与协作;(五)加强同国外和各地区保险界和有关方之间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六)加强保险理论建设,办好会刊《上海保险》,收集、整理保险史料,组织编写保险年鉴、翻译、出版各种保险刊物、书籍和教材等;(七)开展优秀学术论文[2]、科研成果的评选活动,奖励在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以及保险教学方面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八)开展有关保险咨询服务工作;(九)承办有关部门的委托或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研究保险科学,编写保险专刊,开展学术交流和咨询。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二)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凡承认和执行本会章程的中资、外资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有关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外资保险公司驻上海代表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团体会员。(二)凡承认和执行本会章程,并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者,本人自愿申请,方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1、具有保险及其相关专业中级及讲师以上技术职称; 2、在省(市)一级报刊上独立发表过有关保险理论及实务研究方面的文章两篇以上; 3、从事保险、金融或经济工作满五年以上; 4、除上述第3项规定专业外,热心保险事业并具有六年以上工作经历;5、具有较高专业技术和学识水平。本会应届理事、顾问为当然会员,75周岁以上个人会员为荣誉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登记表;(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个人会员由理事会授权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1、个人会员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与其它有关活动的权利;2、团体会员享有优先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的权利;(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1、个人会员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2、团体会员可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相关学术资料、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四)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和交办的科研、讲学及各项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七)团体会员应主动加强与本会联系,提供学术研讨活动及机构和负责人员变动情况,并按照入会标准向本会推荐新会员;(八)除荣誉会员免缴会费以外,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团体会员还应按规定缴纳分摊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两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参考文献
- ↑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搜狐,2021-09-23
- ↑ 学术论文有哪几种分类 ,搜狐,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