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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

发展历史

2018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正式批准《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2018年11月11日,上海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机构改革动员会进行动员部署。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是上海市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1]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各类人群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拟订有关医疗补助政策。指导和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负责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进行监管。牵头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管理工作。

(四)组织拟订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拟订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牵头协调开展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等集中采购服务。

(七)拟定定点医药机构、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和服务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拟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国际合作交流。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上海市医疗保障局要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重大政策研究,新闻宣传、政务公开、保密、后勤管理、信访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指导医疗保障人才队伍建设。

(三)规划财务和法规处。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和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管理[2]、资产管理、预决算、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起草工作。

(四)统计与信息处。承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统计与大数据分析工作。建立医药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各类信息系统建设。承担医保政务“一网通办”工作。

(五)待遇保障处。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各类人群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有关医疗补助政策。

(六)医药服务管理处。拟订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拟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工作。

(七)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承担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等集中采购服务工作。

(八)基金监管处。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承担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委。

参考文献